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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0 09:48

祁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文件

 

 

 

祁市场质监字〔20175

 

 


关于开展专项整治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所、股(室)、队,直属分局,社团组织办事机构:

   1988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以来,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集贸市场管理中,加强了对收购、倒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的打击和制裁,成绩是显著的。但是,近年来随着乱捕滥猎、走私倒卖野生动物的违法活动在一些地方的泛滥,个别集贸市场中,摆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死体)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皮张、骨架及其他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及《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集中整治在集贸市场中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组织领导

该项工作由县局野生动物保护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市场规范管理分局、注册登记分局、企监股配合,县局各所具体实施。

三、工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保护野生动物,遏制非法猎杀、捕捞、采挖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文明中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依法行政,切实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2、依法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商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宽进严管”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登记方式,探索放宽登记限制,促进依法合规驯养、繁育、经营和利用野生动物,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要切实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农业(渔业)、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3、依法规范集贸市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相关交易行为

  一是结合各单位实际,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和积极引导,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切实规范经营行为,自觉做到不进、不运、不销来源不明的、非法取得的野生动物。二是加强市场监管,以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组织开展市场检查,进一步加大对进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农产品市场、花鸟市场、古玩市场等场所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收购、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强化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市场开办者严格审验经营者经营利用有关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资格,及时制止非法经营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及《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出售、收购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查获的重大案件,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曝光,震慑违法经营者;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加强消费维权,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部门的作用,及时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迅速查实和处理群众举报的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积极配合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6、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农业(渔业)、林业、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海关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联合执法,及时互通信息,发挥整体优势,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县局将适时对集贸市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具体要求:

1、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不准进入集贸市场;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只能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交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

  2、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贸市场擅自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也不得以制作标本为名进行皮张的倒卖活动;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皮张和加工制作标本的,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3、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林业、公安、渔业部门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市场检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一律交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或渔业部门按规定处理。

  4、对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及《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5、凡存在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一律不得评为文明市场、诚信市场;对野生动物保护做出成绩的,要及时表扬或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者,要及时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 

 

 

祁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 36

 

 

 

 

 

 

抄送: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局、县政府办。

祁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3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