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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09 17:14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是为稳定和完善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以家庭承包农户为主要对象,由国家统一组织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活动。

农村土地确权,是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确认和完善,不是推倒重来。要以形成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二轮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等为基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为依据,完善土地承包合同,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承包农户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记载于土地承

包经营权登记簿,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后颁发到农户。

二、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确权是新时期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目前,我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位,矛盾纠纷多,随意侵占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农民权利维护和农村社会稳定。开展农村土地确权,是《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总体要求、政策原则、重点任务

总体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工作。

政策原则:这项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性强,既要解决问题,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又要防止引发矛盾,真正做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

重点任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核心是确权,重点是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要在扎实做好承包档案资料清查、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建立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四、本次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流程

四是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

五是建立健全登记簿。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方家庭成员,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

六是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户主、承包方家庭成员。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今后可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免费换取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的证书。

七是开展信息应用平台建设。以县为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八是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

 

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规定

开展确权工作要严格执行:一不收、二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的规定。

“一不收”即:不收农民的任何费用;

“二不变”即:原土地延包关系不变,土地延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

“三严禁”即严禁借机违法打乱重分承包地、严禁借机乱收费、严禁弄虚作假;

“四不登记”即:权属不清的不登记、矛盾集中不解决的不登记、不是家庭承包方式的不登记、依法办理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的不登记。

六、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哪些好处?

-----耕地资源将变成活资产

随着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必然会带来土地要素的流动和重新配置,必然会导致土地利益关系的调整。所以,开展确权登记,明晰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重要。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