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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祁东县城规划控制区及归阳工业园区村民个人住房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祁东     发布时间:2017-11-17 15:01

祁东县人民政府

 

祁政发〔2016〕19号 

关于印发《祁东县城规划控制区及归阳工业园区村民个人住房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祁东县城规划控制区及归阳工业园区村民个人住房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

 

 

祁东县城规划控制区及归阳工业园区村民个人

住房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祁东县城规划控制区和归阳工业园区村民个人住房建设和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73号)、《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祁东县城规划控制区和归阳工业园区集体土地上村民个人住房建设和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个人住房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实施城镇建设和土地储备时,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村民进行安置的专用住宅,包括县城Ⅰ、Ⅱ类规划控制区和归阳工业园区暂未整体征地拆迁而申请提前拆迁安置的住房。

第四条 拆迁安置房(地)实行以户为单位核算,以户内安置人口数确定用地或建筑面积。采取“片区宅基地安置(含统规自建、统规代建)、迁建安置、实物安置及货币安置”四种方式。实物安置与片区宅基地安置方式建房应以村为单位进行集中建设。

片区宅基地安置中的统规自建安置是在政府统一规划下明确指定地块,由村民按照依规批准的设计图施工建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片区宅基地安置中的统规代建安置是由政府统一规划下明确指定地块,由拆迁户和建设单位协商好建房成本(参照政府指导价),由建设单位按照依规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统一进行代建,村民再进行购买的一种安置方式。

迁建安置,是指因线性工程或县城Ⅰ类规划控制区、县城Ⅱ类规划控制区、归阳工业园区以外的项目建设用地需零星拆迁的村民住房不宜集中安置的,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后,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宅基地,村民按规划自行建设房屋。

实物安置,是指拆迁房屋按55/人标准核定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原住房面积超过标准部分按规定予以补偿。

货币安置,是指拆迁房屋按规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给予被拆迁人补偿,补偿后不再提供安置房或宅基地。

第五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分区控制、依法审批等原则。

第六条 村民个人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严格的分区控制管理,拆迁房屋为住房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县城Ⅰ类规划控制区:县城规划控制区确定的Ⅰ类控制区域,面积约39.6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个人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屋拆迁安置方式:片区宅基地安置、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

县城Ⅱ类规划控制区和归阳工业园区:县城规划控制区确定的Ⅱ类控制区域,面积约28.9平方公里。Ⅱ类控制区和归阳工业园区村民个人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房屋拆迁安置方式:片区宅基地安置和实物安置;如果被拆迁户全体成员同意申请,报县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选择货币安置。

县城Ⅲ类规划控制区:县城规划控制区确定的Ⅲ类控制区域,面积约121.6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域内村民个人住房和拆迁安置房提倡集中多房联建,规划控制,迁建安置,参照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县城Ⅰ类、Ⅱ类、Ⅲ类规划控制区和归阳工业园区的具体范围以县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控制范围图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祁东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县城规划控制区和归阳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安置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开发区、城乡投、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的副县长和开发区主任任副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组长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开发区、政务中心、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法制办、住建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主管部门、人社局、民政局、信访局、卫计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城乡投、水利投、农村经营服务中心、供电公司及被征地范围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业主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征地、拆迁、安置的实施单位,主要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安置及合同的签订;负责对辖区内村民住宅的普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负责被拆迁房屋的认定和拆迁安置房的摸底调查;负责受理拆迁安置户建房申请、审查申报资料;组织协调村民宅基地及拆迁安置土地的调整;负责安置地的分配及拆迁安置资料归档;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向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报备相关资料;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做好动态巡查及参与、协助对违章建筑的查处、拆除工作。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指导、服务征地拆迁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征收转用报批、摸底、调查、登记、确认、听证、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拟订发布补偿安置方案、测算评估、下达腾地决定、不动产登记(含注销登记)等,参与对征地补偿安置地方案的审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参与、协助对违章建筑的查处。

第十条 县住建局对村民个人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对危房的认定;参与、协助违法违章建筑的立案和查处。

第十一条 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个人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选址方案的初审;负责审批安置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安置房建设的放线、验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安置房竣工规划验收;负责相关资料和档案归集工作;参与、协助对违章建筑的查处。

第十二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拆违控违的执法主体,要建立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构筑物信息化管理系统,形成信息共享平台机制,负责组织动态巡查,及时对违章建筑构筑物进行查处、拆除。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有财政投入的项目资金使用和监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村民集中安置点的选址定点

第十四条 县城Ⅰ类、Ⅱ类规划控制区和归阳工业园区范围内村民个人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必须在选定的集中安置点内建设。

十五 集中安置点的选址:

()集中安置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归阳工业园区规划、云鹤产业园区产业规划和村镇建设等规划,并征求被安置户的意见;

(二)集中安置点选址实行集体会审制。由县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初步选址进行实地察看,提出选址意见报大规委会审定;

(三)集中安置点定桩放线。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大规委会审定的意见,办理规划用地蓝线;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用地蓝线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协助定桩放线工作。

第四章  安置申请条件

第十六条 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用地或安置房。本条所称户是指规划控制区集体经济组织内征地拆迁或自主建房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担该集体义务的在册的农业家庭。申请用地或安置房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房户或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户的住房拥挤户; 

(二)原址房屋因危房确需改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村民;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旧村改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等原因,必须调整搬迁的。

属于上述情况的,由户主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核实情况后,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即必须以相应区域限定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村民原有的住房面积及处数仅是拆迁补偿的依据,不是安置考虑因素,同一被拆迁户在规划控制区内有两处以上(含两处)房屋需要拆迁的,只能享有一次安置;同一被拆迁户第一次拆除住房时不属于住房困难家庭(根据《祁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东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祁政发〔20166相关规定,户内全部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人的为住房困难家庭)的,暂不安置,如果被拆迁户自愿申请拆迁全部住房的,则可以安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建房的不予以审批:

(一)被拆迁人在集体土地或以国有未利用地名义审批用地的房屋占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者的房屋被拆迁的(因继承取得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

(三)被拆迁户非住宅房屋或建(构)筑物拆迁的;

(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五)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集体土地上建筑物(含在国有未利用地取得的房屋),再次申请建房的;

(六)违法用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七)县城Ⅰ类、Ⅱ类规划控制区(不含云鹤产业园区)户口迁入时间在2008926日以后的、归阳工业园区和云鹤产业园区户口迁入时间在20121231日以后的(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人员等确需依法迁入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任何人不得享受重复安置。

第五章  户头及安置人口的确认

第十八条 拆迁安置房申请人的户头确认:

(一)拆迁安置村民的户头以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的家庭户籍为单位,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立为一户,已婚子女可分户,单身居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虽在户籍管理部门办理了分户登记,该分户登记不作为拆迁安置户头的依据。

第十九条 选择片区宅基地安置、实物安置、迁建安置方式安置人口的计算:

(一)安置人口计算。以拟征地告知书发布时的家庭户籍人口数为计算依据。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到位后,可计算为安置人口。发布拟征地告知书之前已死亡的不计算为安置人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算为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义务兵、服现役十二年以下的士官、服现役十二年以上的士官选择自主就业且回原籍居住的和升学在校学生(不含在职研究生等);

2、已离婚,户籍从嫁入或入赘地迁回的农业人口,在嫁入地或入赘地没有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凭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证、户籍等相关证明可计算为安置人口,但不享受增加一名安置人口的政策;

3、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正在劳动教养和监狱服刑人员;

4、因继承享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非农业人口,如经村委会及该组全体成员同意占用其资产的情况下,同一被继承人的多名继承人只计算为一名安置人口且不延伸;

5、嫁入女或入赘者户籍未迁入,但在原户口所在地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人口的,可计算为该家庭的安置人口;

6、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入赘者享有被拆迁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计算为该家庭的安置人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计算家庭人口时,可增加安置人口:

1、安置对象户内每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或丧偶人员均相应增加一名安置人口;

2、离婚人员如夫妻双方户口均在被征地拆迁所在地,离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出该地,则未迁出的一方增加一名安置人口;离婚人员夫妻双方原仅有一方户口在被征地拆迁所在地,不予增加安置人口;离婚后均未将户口迁出该地的,不予增加安置人口;

3、已婚但未生育的育龄夫妇家庭,凭生育证增加一名安置人口;

4、在当地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独生子女证且此后没有再生育并签订了只生育一孩承诺书的家庭,增加一名安置人口;

5、已生育一胎,在当地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了第二胎生育证的家庭可增加一名安置人口。

(四)其他

1、常住在被拆迁户家庭中的成员系政府改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离休、退休人员,不属于安置对象,因拆迁致其无房居住,符合廉租房租住条件的可优先租住或购买廉租房;为方便一家人共同生活,上述人员也可按一人份额按政府指导价选择购买实物安置房;

2、常住户口在拆迁地,按政策应由国家安排工作的士官及伤残现役军人,不计算为该家庭的安置人口;

3、被拆迁户内寄居、寄养和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4、无住房,又未享有集体土地收益权的纯空挂户,一律不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第六章  村民个人建房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居)民原宅基地改建或易地新建住宅后,旧宅必须拆除。

第二十一条 个人建房的审批程序和办理时限:

一、申请人到辖区国土资源所(分局)领取《个人建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有关内容,需由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村、组签署意见后并附相关资料提交辖区国土资源所(分局),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上报的材料齐全情况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受理并签署审批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片区宅基地安置建房条件的个人建房申请报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国土、规划、住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审定。

四、对符合建房条件的个人建房申请,县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坐标图;县国土资源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如需市人民政府审核的,县国土资源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卷呈报,并在获得市政府批准之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县住建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房屋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住建局、县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中心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凭《建设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证》。

六、实行建新拆旧。原址重建的,应先行拆除旧房后方可开工建设;旧房未拆除的,一律不予办理规划、用地、报建等相关批准文书。异地新建的,原则上在新房建成6个月内拆除全部旧房,建房户应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签订协议,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拆除。村民新建住宅而旧房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一律不予发放《不动产证》等相关证件。

二十二 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或购买住房,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产权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二十三 对不予许可的个人建房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拆迁安置补偿、建设标准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征收土地被拆迁户的补偿按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祁东县城Ⅰ类、Ⅱ类规划控制区和归阳工业园区暂未整体征地拆迁而申请提前拆迁进行集中安置被拆迁户的补偿按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原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第二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有户主的由户主负责迁移;无户主的由政府负责迁移。迁移坟墓应当发布公告,要求户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者,按无主坟墓处理。

第二十六条 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学校、寺庙、办公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等)按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规定的农村建(构)筑物同类结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七条 电力、通讯、供排水管道、燃气管道、广电等设施搬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奖补;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选择片区宅基地安置的村民建房用地面积的确定:

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出户内安置人口数,祁东县城Ⅰ类规划控制区、Ⅱ类规划控制区(不含云鹤产业园)内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出安置地使用面积,因建房需要,超出安置地规定面积的土地由安置户按政府参照征地成本确定的指导价予以购买,但户内总面积不能超过180平方米;云鹤产业园、归阳工业园内按人均32平方米计算出安置地使用面积,因建房需要超出安置地规定面积的土地由安置户按政府参照征地成本确定的指导价予以购买,但户内总面积不能超过192平方米。

单壕安置地原则上按宽4米、长15米(中对中)确定红线,对于超出或者不足一壕的剩余面积的,安置户之间(仅限安置户)可以相互调剂,合作建房,共同登记。

安置房分栋进行建设,房子在规定时间内拆房腾地的,有序组合成栋(排)建设,或按拆房腾地时顺序选择位置,或抓阄决定位置;超过时间的,待凑成一栋成员后,按先后选取安置用地的具体位置。

第二十九条 片区宅基地安置中的统规自建、统规代建的房屋,统一设计为6+1层,即六层住房,一层为车库或门面,屋顶必须设计为坡屋顶,作防漏隔热层,层高统一为2.2米以下。对安置小区的公共绿化用地以及公共管理房、停车场、商业网点、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实行统筹安排,用地面积控制在小区总面积的5%以内;对于小区内主干道路硬化、水电路气和通讯及广电“六通”、土地平整、小区绿化、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经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统一规划,报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其中统规自建房的“六通”由政府负责到栋,统规代建房的“六通”由政府负责到户

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的多层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0左右,高层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53.5之间(具体规划控制条件以县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为准)。

房屋基础补偿:即条形基础2米、井桩基础4米,在此范围内由安置户自行承担,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建设费用

第三十条 对安置小区,以栋为单位,设立安置小区示范栋建设奖,示范栋的评定标准必须按照统一的设计要求(统一正负零、统一层高、统一坡屋顶、统一外墙装修、统一外观设计和色调)进行施工,并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示范栋的评定由该栋的安置户提出申请,以政府为主体,在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安排专人负责示范栋的验收把关,验收达标后按每壕1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并优先实施示范栋周边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一条 选择实物安置方式的村民购买安置房套间建筑面积的确定: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出户内安置人口数,再以55平方米/人的住房标准,核定该户安置房建筑面积(一人户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可按70平方米计算,但不得与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二项重复享受优惠)。被拆迁的住房面积超过核定安置标准的部分,按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的住房面积少于核定安置标准的部分,由安置户按政府指导价购买。(以上套间指安置房二楼及以上住房)

选择实物安置方式的村民享有按规定购买门面优惠权,其方式为: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计算出户内安置人口数,二人至四人户可按政府指导价购买一个二十平方米的门面,二个一人户可按政府指导价购买共同购买一个二十平方米的门面,五人户以上(含五人户)可按政府指导价购买二个二十平方米的门面。购买的门面面积超过指标面积的部分,由安置户按同地段门面市场价购买。购买的门面面积少于指标面积的部分,由政府按同地段门面市场价与政府指导价之间的差额补偿给安置户。(以上门面指安置区一楼,非安置区门面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安置房套间和门面房的政府指导价是指在建设成本价的基础上考虑到周边同地段地价及市场价上浮一定比例予以确定,由县发改物价部门牵头组织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予以核定并公布。实物安置住宅楼层价格的调差以政府指导均价为基数,考虑各楼层的增减因素,由县发改物价部门牵头组织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予以核定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村民个人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户型及面积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由政府提供不少于四套标准户型以供选择,在征求拆迁户意见后,科学组合,合理设计。实物安置的安置小区统一规划的基本户型为70㎡、110㎡、130㎡、165㎡,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合同时,应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定基本户型。

第三十四条  水、电、气、路、通讯、广电等相关部门根据建设小区的规划布局,指导、配合做好规划设计,及时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确保及时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建设,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由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建,依法确定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六条  加强安置房管理和规范使用,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分配安置房,不得将安置房擅自作为商品房销售、出租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县城Ⅰ类、Ⅱ类规划控制区和归阳工业园区被拆迁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可申请货币安置,申请货币安置的旧宅必须拆除,其安置人口按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规定认定,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第二、第三、第五项增加安置人口之规定。

第八章  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收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  片区宅基地安置和实物安置的报建报批规费在原有土地、住房的合法面积内免收县级收取部分,具体按县发改物价部门会同国土、住建、规划、政务中心、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同意的收费细则收取。

第三十九条  电力、通讯、燃气、自来水、广电等服务性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收费只计取成本,各类行政许可和权益登记证件的工本费一律免收。   

第九章  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四十条  县城规划控制区和归阳工业园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方式、确认程序、待遇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衡政办发[2014]4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济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房户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建房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二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村民住房有关证照和图件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买卖。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进行占地的及非法转让土地等违法行为,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实施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审批(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使用过期证照进行建设的;违法转让、买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处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主管部门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对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五条  县城规划控制区和归阳工业园区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衡政办发2015〕73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祁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东县县城规划区村民住房和集体土地房屋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祁政发2012〕25号)、《祁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东县归阳镇城镇规划区村民住房拆迁安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祁政发2012〕26号)和《祁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控制区村民拆迁安置的补充意见》(祁政发2014〕7号)同时予以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

各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