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2017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惠民生 >>社会救助>>城乡低保

祁东县民政局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办事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09 16:29

一、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凭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本人的“两证一折”(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五保证》或《低保证》、低保或五保存折),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实行就近就医和逐级转诊,原则上先安排在乡镇(街道)卫生院,因限于医疗水平和检查条件,对不能诊治的对象,转诊到县级或县级以上,需由定点医院出示转院治疗证明,经乡镇民政办审核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治疗结算。

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县以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通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政策性报销后,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单》或医保报销原始单据,并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身份证等,到县救助局结算窗口实行“一站式”结算。

二、临时救助申请审批

    1、一般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其中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申请救助。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等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3、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报告(到乡镇填写统一的申报表)

(2)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

(3)提供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4)提供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5)提供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材料,并加盖公章;

(6)县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4、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口头或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救助金额较小的(1000元以内),县民政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每季度末报县民政局备案。

紧急程序。对于特殊或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5、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发放救助金。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小额度的救助金1000元以内除外),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帐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分办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并及时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提供转介。

 

三、城乡低保、特困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1.png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办事流程.doc

10001_2017110916323577_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办事流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