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DR-2016-00001
祁政发〔2016〕4号
祁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祁东县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解困避险搬迁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祁东县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解困避险搬迁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东县人民政府
祁东县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解困避险搬迁
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出问题,实施精准扶贫,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规范有序地实施我县特困移民解困避险搬迁项目,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特困移民解困避险试点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3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困避险项目。
第三条 移民解困避险项目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移民自愿与政府统一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受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的移民必须搬迁的原则;
(三)改善当前生存环境与促进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政府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的原则;
(六)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七)不算老帐、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解困避险对象:
(一)经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居住在地质灾害点范围且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解困避险的农村移民,其人口确定以移民后扶人口为准。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并经县级相关部门审核,人均耕地0.2亩以下、2015年人均年收入在2850元以下、生活极其困难的原迁农村移民及其后代,其人口确定以移民后扶人口为准。
第五条 特困移民解困避险对象的确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符合解困避险对象条件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向村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委会组织召开移民户主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经村委会初审后,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村为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到村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报县大中型水库移民解困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
(四)县领导小组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搬迁对象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五)将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搬迁对象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开,同时上报省、市移民局进行备案。
(六)特困移民解困避险对象以户为单位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特困移民解困避险协议书,按照协议书实施解困避险搬迁与安置。
第六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采取进县城安置、集中安置点安置、分散自主建设安置(含社会保障性安置)等方式对搬迁对象进行搬迁安置。在步云桥镇黄龙江村(半山桥村)建设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移民自建、限期建成”的方式进行建设,其他搬迁对象采取分散自主建设的方式安置,对具有进城自谋职业能力的搬迁对象可以采取进县城安置的方式。
第七条 特困移民解困避险建(购)房补助标准为:
(一)进县城安置的每人补助20000元(货币化安置);
(二)在集中安置点安置的和分散自主建设安置的每人补助12000元;
(三)2015年12月31日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解困避险移民户按增加1人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费,两女户按照增加半人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费;
(四)选择社会保障性安置的,本人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妥善安置后,经相关部门验收,由乡镇敬老院开具凭据领取补助资金,每人补助20000元。
(五)每户搬迁对象户的建(购)房补助人数不超过5人。
第八条 特困移民的解困避险建(购)房补助采取以下方式发放:
(一)建新房的(仅限于乡镇、村、组),在新房基础完工后发放补助资金总额的40%,新房封顶后再发放30%,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退还村组集体并迁居新房,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县领导小组认定后发放剩余的30%;
(二)购置新房的,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发放补助资金总额的40%,待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后再发放30%,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退还村组集体并迁居新房,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县领导小组认定后发放剩余的30%;
(三)购置二手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证、购房的契税发票,经县领导小组认定后发放补助资金总额的70%,在拆除旧房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县领导小组认定后发放剩余的30%。
第九条 特困移民解困避险对象应根据其签订的特困移民解困避险协议,在领取解困避险建房补助费的70%后的3个月内自行拆除旧房并将宅基地退还村组,其原宅基地由村组集体依法处理。
第十条 特困移民解困避险新建房屋须进行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估,建(购)房面积人均不低于25平方米。
第十一条 特困移民解困避险对象保留原有生产资源、行政隶属关系和户籍关系。
第十二条 特困移民解困避险建房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额减半征收。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特困移民解困避险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将特困移民解困避险安置点公路建设纳入县乡公路建设项目范围;水利部门负责移民安置点的安全饮水工程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电力部门负责集中安置点的农村农网建设、电力增容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安置用地审批手续,组织开展安置点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估,协助做好移民搬迁建房宅基地的调整工作,对列入地质环境项目实施范围的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建房,按规定给予补助;扶贫部门要将解困避险作为扶贫攻坚重点,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并与易地扶贫搬迁同步推进;教育部门要将解困避险安置移民后代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范畴;林业部门要采取简易程序处理解困避险用地涉林事项,为解困避险新建住房的移民户优先安排民用材采伐指标,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公安部门要优先审批解困避险安置点施工所需爆破用品;住建部门要优先办理解困避险项目报批、报建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人社部门对解困避险安置移民符合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政策的,做到应保尽保。发改、教育、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人社、电力、水利、扶贫开发等部门要从资金安排上对解困避险项目给予重点倾斜,做到手续从简,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对此项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特困移民解困避险项目完成后,所在乡镇(街道)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档案卡,做好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 特困移民解困避险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9〕30号)精神执行,资金采取直补到人的方式发放。
第十六条 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成立祁东县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解困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察、发改、审计、财政、移民等部门加强对解困避险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对解困避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实施方案,将各项任务层层落实到村、到户、到人,及时协调处理好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解困避险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祁东县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解困避险搬迁建房相关优惠政策
各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附件:
祁东县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解困避险搬迁
建房相关优惠政策
序号 | 收费性质 | 执收单位 | 项?目?内?容 | 收费标准 | |
1 | 行 费 | 县国土资源局 | 用地管理费 | 免收 | |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 免收 | ||||
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 免收 | ||||
2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免收 |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免收 |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免收 | ||||
绿化费 | 免收 | ||||
城市绿化赔偿费 | 免收 |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免收 | ||||
排污费 | 免收 | ||||
城市绿化补偿费 | 免收 | ||||
城市公用设施附加、价格调节基金 | 免收 |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免收 | ||||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 免收 | ||||
3 | 县房地产管理局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免收 | ||
白蚁预防费 | 免收 | ||||
4 | 县人防办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 | 免收 | ||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 | 免收 | ||||
5 | 县水务局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免收 | ||
水土流失防止费 | 免收 | ||||
水利建设资金 | 免收 | ||||
6 | 县文体广新局 | 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 | 免收 | ||
7 | 县林业局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免收 | ||
8 | 县教育局 | 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 | 免收 | ||
9 | 有 | 县国土资源局 | 土地评估费 | 减半 | |
土地交易服务费 | 减半 | ||||
?10 | 市国土资源局 | 耕地开垦费 | 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标准收取,并由其完成对应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 ||
?11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施工图审查费 | 减半 | ||
施工安全服务费 | 减半 |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 减半 | ||||
建筑垃圾污染街道保洁费 | 减半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 | 减半 | ||||
?12 | 县气象局 | 新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审核和检测费 | 减半 | ||
?13 | 县房地产管理局 | 房产价格评估费 | 减半 | ||
安置住房的供水、供气、网络、电视、电话及供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 | 按实际成本价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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