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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7 09:26

关于核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试行价格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6320 

各市州发改委、卫计委,部、省直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运用,提升我省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精神,征求有关医疗机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以我省现行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础,参照外省市同类项目价格水平,制定了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并修订了一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44项,其价格为执行一类价格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床使用应严格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为促进项目及价格更加科学合理,对目前反映较突出的11项医疗服务项目内涵或除外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在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特殊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四、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结束后,根据国家政策及临床应用情况重新核定。 

    附件:1、湖南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 

      2、湖南省部分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计生委 

                      2016421 

附件1  关于核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32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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