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年07月19日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电梯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QDCG2017041,委托代理编号: YQ2017-HW048)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电梯采购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QDCG2017041 委托代理编号: YQ2017-HW048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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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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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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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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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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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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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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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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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主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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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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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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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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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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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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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2台(双台电梯并联)
额定载重:1000公斤
额定速度:1.75米/秒
层/站/门 10/10/10
行程:40.5米
控制系统:电脑智能控制,串行传输系统
驱动系统:交流调频调压驱动
控制方式:集选,并联
曳引系统:无齿曳引机(碟式马达)
门机类型:变频门机
门保护系统:全光触角保护系统
(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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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间:60天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约定。
质保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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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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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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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l)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相应的经营范围;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根据投标人提供其所在地检察部门出具的重大违法纪录查询证明为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资格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生产制造许可证》A级资质、由国家质检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梯安装维修许可证》B 级以上(含B级)资质。
三、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明)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5、《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谈判文件售价:400元/份, 售后不退。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通知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留存。
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时间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上午8:30时~12:00时,下午15:00时~17:0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地点为: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47号星月都会写字楼325房。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磋商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采 购 人: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联 系 人:彭先生 电 话:0734-6326961
采购代理机构:衡阳银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47号星月都会写字楼325房
负责人:晏新发(13367340813)
联系人:李富华 邮编:421001
电 话:0734-8869684 传真:0734-8812146
Email:1736108946@qq.com
监管部门:祁东县政府采购办
联系人:王主任 电话:0734-6284619
日期: 2017 年7月19日
附件: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有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此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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