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2018祁东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专栏>>公开解读回应>>稳定市场预期>>三大攻坚战>>重点风险解读

祁东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金融办     发布时间:2018-10-18 16:09

 

祁东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解除非法集资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确保我县金融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经查证属实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处非办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不属于涉嫌非法集资公司利害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处非办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县内不同单位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县处非办给予奖励,其他单位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后查证涉案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后查证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后查证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500元奖励。

第九条  所需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预算安排,县处非办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公安部门作出立案之日起或被有关部门解除非法集资风险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奖金;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处非办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举报电话:0734-6290166,邮箱:qdxjrb@163.com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处非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