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调查和防治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第5号)、《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情况调查的通知》(湘环办函[2018]2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摸清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和排放水平,有效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能力水平,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摸底调查和登记工作,全面掌握全县工程机械、农业机械、船舶、机场地勤设备、材料装卸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保有量和年燃油消耗量;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信息平台,为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二、工作任务
(一)构建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登记和污染防治体制机制
1、按照“行业主导、分类管理、统筹推进”的原则,由县环委会统筹各乡镇、街道、工业园管委会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登记、建立台账和数据上报,配合衡阳市润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中心做普查登记和污染防治工作,通过建立和及时更新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台账,为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和划定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区提供技术支撑。
2、职责分工:
(1)县环委会办公室是开展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情况调查工作的牵头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任务分工,牵头制定管理办法,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普查登记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工作。
(2)公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上路行驶巡查监管,配合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普查登记和专项整治工作。
(3)经信部门加强对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及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全县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摸底调查工作。
(4)安监部门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及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全县非煤矿山企业使用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摸底调查工作。
(5)住建部门加强对建设施工项目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及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全县建设施工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摸底调查工作。
(6)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道路工程施工项目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及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全县道路工程施工项目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摸底调查工作。
(7)水务部门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和采砂施工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及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水利工程项目和采砂施工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摸底调查工作。
(8)农业部门加强对农业生产活动使用农业机械排放及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农业生产活动使用农业机械污染源摸底调查登记工作。
(9)国土部门加强对国土系统施工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及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国土系统施工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摸底调查工作。
(10)质监部门加强对质监企业施工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及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摸底调查工作。
(11)海事部门负责船舶普查登记,组织开展全县船舶污染源摸底调查工作。
(二)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普查登记
各相关部门及时动员部署,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领域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摸底调查和宣传工作。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范围和内容:
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范围
(一)工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
1、挖掘机械(单斗挖掘机、挖掘装载机、斗轮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等);
2、铲土运输机械(推土车、装载机、铲运机等);
3、工程起重机械(轮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等);
4、综合机械(叉车、堆垛机、牵引机、夹装机等);
5、压实机械(压路机等);
6、路面机械(摊铺机、养护机械等);
7、桩工机械(打桩锤、压桩机、钻孔机、旋挖钻机等)
8、凿岩机械(凿岩机、破碎机、钻机(车)等);
9、铁路线路机械(道床作业机械、掘进机、轨排轨枕机械等);
10、非公路用卡车。
(二)农业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耕作机械、农用灌溉动力(人力)机械、收获机械、脱粒烘干机械、农产品加工动力机械、运输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
(三)船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客运船舶、货运船舶等。
(四)机场地勤设备、材料装卸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内容:非道路移动机械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额定功率、燃油类型、年燃油消耗量等基本内容。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8年6月15日前)。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管委会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登记工作要求,上报负责人、经办人、联系人各一名到县环保局201办公室。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省环保厅调查工作的有关精神,提高认识,落实职责,压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登记工作。
(二)实施阶段(2108年6月15日-6月25日)。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管委会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力度,调查摸清辖区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底数,做到全方位、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心中有数、台账清楚;为打赢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稳固的组织基础。
对未接受普查登记的要及时督促,按要求建立台账,并及时上报普查数据。对不配合、不接受普查登记工作,阻碍、攻击普查员或督查员普查登记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和打击。
(三)巩固阶段(2018年6月25日-6月30日)。各乡镇、街道、工业园管委会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本辖区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企业或业主配合调查工作,摸清本辖区企业及业主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本情况,按时按要求逐级上报至市级信息平台,经衡阳市润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中心审核后录入省环保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数据综合管理系统。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统筹协调
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协助。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专门负责人、经办人、联系人等,建立工作群,召开工作协调会议,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严格监督考核
根据工作关键指标和实施进度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直接纳入年度环保重点工作考核。同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本部门本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调查登记和防治情况监督管理。依托环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工业园管委会和各相关职能部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调查和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度、督查检查,实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及巡查抽检工作。并将督查情况适时进行通报。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任务圆满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部门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3、加强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普查登记和治理工作的宣传,在行业领域开展宣讲,普及污染防治基本知识,宣传法律法规,大力宣传“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危害,使公众多渠道了解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理解支持的浓厚氛围,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为强化深化执法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4、完善政策措施
县环保局要推动尽快出台《祁东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配套规章制度,市润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中心做好配合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行业主管部门应要求使用单位设专人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工作,建立自查制度;要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为招投标文件内容及相应评标因素和标准,违规使用排放不达标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等。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县环委会将全面进行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执行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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