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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10-18 09:39

祁东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污普〔2018〕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81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指导开展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完善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我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入河(江、湖)市政排污口。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筒称生活源锅炉),辖区内的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移动源由市普查办负责调查,非道路移动污染源由县普查办负责调查。

三、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街道)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环委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县环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普查办”,设在祁东县环保局),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根据普查工作进度,及时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县环委会主要职责:制定普查方案,组织普查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具体负责测算我县特色行业的产排污系数,做好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和校核,总结发布普查成果以及表彰等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必要时,抽调住建、农业、统计等成员单位骨干人员,开展集中办公。

环委会成员单位及各村(居委会)应落实相应机构或专人,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辖全县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普查中,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职责分工

1.县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组织迎接普查工作的验收。

2.县新闻办:牵头组织全县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有关宣传活动。

3.县发改局: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4.县经科信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5.县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6.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7.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江、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配合做好入河(江、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负责提供入河(江、湖)市政排污口名录、排水、水质监测等有关数据。

8.县农业局:组织开展农业源、农业机械和渔船等污染源普查工作,对种植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祁东县农业源普查由县农业局自行组织安排)

9、县畜牧水产局: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县畜牧水产局自行组织安排)

10.县地税局: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11.县工商局:提供污染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基本登记信息,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12.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供《特种设备名录》范围内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13.县统计局: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和数据质量评估、分析,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14.县国土资源局: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15.县城管执法局:负责餐饮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16.县环卫所:提供垃圾处理设施和集中式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祁东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分六个阶段实施(具体时间节点以国家普查进度为准)。

1.准备阶段。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工作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完成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开展普查培训。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清查建库阶段。普查办及成员单位要清查核实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2018年完4月底前完成)

3.入户调查阶段。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汇总,建立污染源档案上报等。县普查办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采集、录入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2018年6月底前完成)

4.试点验收阶段。完成污染源普查试点地区总结。2018年7月底前完成)

5.数据质量审核阶段。对入户调查上报的数据进行质量控制,汇总数据上报市污普办。2018年12月底前)

6.总结发布阶段。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验收评估及表彰、总结发布普查成果等工作。2019年完成)

五、普查经费

普查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县普查办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经费主要用于:制定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针对部分特色行业组织产排污系数本地适用性验证,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成果应用、表彰等。

六、第三方机构选聘

(一)组织原则。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方机构参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7〕11号)、《湖南省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81号)文件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普查任务的第三方机构,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二)服务范围。实施方案、技术报告、评估报告编制,普查清查,入户调查,现场监测,普查质量评估,普查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信息化工作,宣传、培训,以及地方普查机构认为可以委托的其他工作,均可以委托。

(三)选聘原则。普查质量核查、验收、成果发布等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工作,不得委托。同一区域内的入户调查、现场监测和质量评估不应委托给同一家第三方机构。与委托方没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机构。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健全的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具备承担相关任务的能力,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承担普查现场监测任务的还须符合相关能力要求。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不鼓励第三方机构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七、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各乡镇、街道、场要成立相应机构,并根据普查工作量抽调选调1—2名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担任普查员,与县普查办拟聘用的10—20名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负责本辖区内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本次普查对象的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调1—2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落实相应机构或专人,积极参与协助区普查办认真做好辖区普查工作

县普查办要以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并绘制分普查区域的示意图,作为摸底调查和普查登记的依据。

县普查办要按照污染源普查单位清查摸底方案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所有污染源按普查小区进行逐一清查核对,形成正式普查登记名册。并做好普查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的名录,整理原始记录和台账,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二)保证质量。普查录入员应采用自查、复查等方式,核查填报的数据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保证完成普查数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三)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依规处理;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数据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技术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对外提供、发布普查数据严格执行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提供的内容、时间和范围,并事先报备上级普查机构审核。普查数据不与其总量减排计划挂钩,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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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18-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