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民发[2018] 6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祁东县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祁政办函[2015]8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经县民政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条件
1、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基本生活救助。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临时救助范围:
(1)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自杀或自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政府禁止的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有自救能力或通过其它专项救助、帮扶措施,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5)家庭成员死亡无力安葬,而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政策的(主要指丧事从简落实火化的原则);
(6)不积极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7)经县人民政府认定不应予以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进一步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一般程序。严格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审批的程序进行。
(1)申请受理。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民政办,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如实填写《祁东县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致贫原因及家庭经济支出证明等相关材料。
(2)调查审核。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生活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决定。为提高临时救助的精准性、时效性和效用性,对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但应当及时报县民政局备案。乡镇(街道)单次审批救助金额500元以内(含500元),可由乡镇(街道)委托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审批;单次超过500元以上的,必须由民政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批。单次救助金额超过2000元的,由乡镇(街道)集中受理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2、紧急程序。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可能危及身体健康甚至生命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按照“救急难”的相关规定,乡镇(街道)可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申请审核审批手续。
3、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供下列资料:本人申请报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村(居)委员会证明材料、因病医疗费资料、本人银行帐户卡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乡镇(街道)、县民政部门可不予受理。
三、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规范临时救助金额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救助部门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凡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的必须实行社会化打卡发放。救助金额200元以下或紧急特殊情况的,经审批人批准可发放现金。
2、临时救助金必须建立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乡镇(街道)所有临时救助,不管金额多少,均应按时录入信息台帐,并按要求录入“互联网+监督”平台。乡镇(街道)民政办原则上对当月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于次月的10号前报电子档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次月月底。
3、临时救助审批结果应及时公示,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将临时救助审批结果按月在乡镇(街道)固定公示栏中公示,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坚决杜绝不公示或选择性公示行为。
4、临时救助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凡县民政局下拨的临时救助金,乡镇(街道)必须严格财务管理,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套取、私分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现象,确保临时救助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四、严肃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全县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整改期内,暂停临时救助资金拨付。
①申请资料不全,程序不到位,手续不健全,连续二个月未在乡镇公开栏公示的;
②未建立信息档册,不按要求录入信息档册,不按规定录入“互联网+监督”平台,连续二个月不向县民政局报送档册名单的;
③越权审批,优亲厚友,未按规定实行社会化打卡发放的;
④其他违反临时救助有关规定的行为。
2、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肃问责,情节严重、金额较大的,移交县纪委、监委查处。
①平调、挤占、挪用或平均分配救助资金的;
②套取、冒领、虚报、贪污救助资金的;
③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做假帐的;
④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3、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拒不配合、胁迫救助或扰乱救助秩序,威胁救助工作人员安全的,救助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打击。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临时救助政策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做好政策解释,明确答复,不得推诿拖拉,更不得将矛盾上交。
2、规范工作程序。各乡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要全面掌握临时救助政策法规,广泛宣传,依法受理,公正审核,最大限度地发挥临时救助资金的作用,为困难群众解燃眉之急。
3、加强监督检查。县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工作不定期进行专项督查,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临时救助对象随机抽查、入户核查。适时联合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进行专项检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
4、严肃工作纪律。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坚决停止救助,并追回非法获得的救助资金,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等现象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格追责,并将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年终评先评优、下拨救助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祁东县民政局
2018年8月2日
主题词:临时救助 工作 通知
报:市民政局、县政府办
送: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祁东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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