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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核发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10-18 10:35

排污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

(大气、水)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单位:

祁东县环境监察大队

三、许可(办理)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四、许可(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五、许可(办理)条件:

1、申报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申报核发《排污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六、申报材料: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2、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报告或者达标证明,总量控制验收报告;

3、新扩建项目“三同时”审批、验收等相关手续的文件。

七、许可(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祁东县环境监察大队受理人员(电话:0734-6264672)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初审

1、岗位责任人:祁东县环境监察大队初审人员及大队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现场调查或检查,是否属实和符合许可条件。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大队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3、时限:10个工作日。

复审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长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2)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环境监察大队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祁东县环境监察大队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于准予许可的,办理许可手续;不予许可的,书面予以批复,并说明理由。

2)对认可资料立卷归档,及时送局相关工作人员保存备查。

八、法定许可(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九、承诺许可(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监督检查:

祁东县环境保护局监察室

十二、责任追究

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过错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