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二、办理单位:
祁东县环境保护局管理股
三、许可(办理)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四、许可(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五、许可(办理)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硫、烟尘、粉尘、COD、氨氮、石油类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控制在本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5、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7、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8、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六、申报材料:
1、有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一式六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专家审查意见一式六份;
3、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报告;
七、许可(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管理股人员(电话:0734-6264672)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初审
1、岗位责任人:管理股初审人员及股室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现场调查或检查,是否属实和符合许可条件。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3、时限:报告书30个工作日,报告表15个工作日。
复审
1、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长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
3、时限: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7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2)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管理股。
(3)时限: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管理股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于准予许可的,办理许可手续;不予许可的,书面予以批复,并说明理由。
(2)对认可资料立卷归档,及时送局相关工作人员保存备查。
八、法定许可(办理)期限:
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
九、承诺许可(办理)期限:
报告书30个工作日,报告表15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监督检查:
祁东县环境保护局监察室
十二、责任追究
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过错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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