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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祁东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祁东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7-06-13 16:56

QDDR-2017-00005

 

 

 

 

 

祁政发〔2017〕9号

 

祁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祁东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祁东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1日

 

 

 

祁东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提高政府网站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部门在互联网上建立的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的官方平台,是我县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门户网站是指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互联网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的官方平台。

    部门网站是由县直部门通过互联网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的官方平台。       

    第三条  政府网站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建设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县电子政务办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网站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绩效评估和业务指导。

    县直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网站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网站建设应纳入县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网站应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ICP备案。

    第七条  从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网站运维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定期接受县电子政务办组织的工作和业务培训。

 

第二章  网站内容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网站要遵循统一标准建设和规范。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网站设计应庄重美观,布局科学合理,便于使用。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网站应在首页醒目位置标注本部门的合法名称,并根据需要设计网站标志图案。

   (二)网站域名应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英文域名统一以“gov.cn”结尾。

    门户网站域名为www.xxx.gov.cn,xxx为各级政府法定名称或简称的拼音缩写。

    部门网站原则上不再申请独立域名,统一使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二级域名:xxx.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域名,xxx为部门法定名称或简称的拼音缩写。

    (三)政府网站默认为简体中文版,有条件的网站可编制繁体中文版、外文版、移动终端版。

    (四)网站首页需列出“上下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链接区。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网站应承担共建祁东县政府门户网站的责任。

    第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和功能:

    (一)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要求公开政务信息。

(二)在线办事。提供办事指引、表格下载、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等服务。

(三)互动交流。受理公众意见建议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四)政策法规。与本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法规草案。

(五)监督投诉。设立诉求服务渠道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六)设立帮助导航、搜索引擎和相关新技术的应用。

    (七)除了前款规定以外,政府部门可结合自身职责的需要和本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合理增加其他内容和功能。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门户网站在新建时应当经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新建。

部门网站在新建时应当经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不得新建。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建立县、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两级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规范信息公开目录,逐步实现县、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两级信息共享与协同发布。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政府网站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接受社会公众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的申请后,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对各类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应根据公众关注情况梳理、整合成相关专题,以数字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方式予以展现,使政府信息传播更加可视、可读、可感。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十条、十一条及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政府相关项目招投标信息的公示及实施情况;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六)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做好重点领域的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行政经费、专项资金、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价格收费、征地拆迁和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应当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政府网站以电子方式提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网上办事服务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网站要围绕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在线办事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应按照用户对象和应用主题进行分类,重点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信息资源,为用户提供全面的办事服务和信息指南。

    第二十条  祁东县政府门户网站要集中整合全县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形成统一入口,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和业务咨询,实现在线申请、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方便公众登录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应做好职能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整合及网上公布工作。

已建设网上审批系统的部门网站要根据实际,在本部门网站上实现网上申报、办理和状态查询以及与县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审批系统数据交换功能。

 

第五章  政民互动

 

    第二十二条  门户网站应当建立和完善领导信箱、咨询投诉、调查征集、在线访谈、公众问答等政民互动渠道。

    部门网站应当与县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渠道建立链接;有条件的部门网站可以逐步完善部门网站领导信箱、咨询投诉、征集调查等政民互动渠道。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对公众通过政府网站领导信箱栏目提交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咨询、建议及投诉类信件,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回复,并在政府网站相关页面公开非涉密的各类电子信件的回复时间、内容及受理办理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对公众通过政府网站咨询投诉栏目提交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咨询、建议及投诉类信件,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及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围绕本级政府重大决策和涉及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开展征集调查和公众评议,并公开参与结果和反馈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应当围绕本部门重点工作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本部门网站上开展征集调查和公众评议,并公开参与结果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五条  门户网站应当围绕本级政府重大决策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在线访谈。

    门户网站应当通过网上公开征集、单位自主拟定、与访谈单位约定商谈等形式科学确定访谈主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当根据在线访谈年度计划,积极参与县政府门户网站组织的在线访谈。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确定网站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网站安全日常检查、技术监督及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和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须使用正版软件,优先选用安全可控的软件产品。对外采购的软件产品原则上要通过安全检测认证,并在本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全县政府网站建设统一标准与规范的要求,建设网站安全保护系统,制定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加强电子认证等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统一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登录。完善数据备份、防病毒、防篡改、安全事故处理等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划分网站安全事件等级,明确相应处理流程,并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应急安全演练。

 

第七章  网站技术要求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充分考虑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升网站技术水平。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当定期监控网站的可用性,确保网站正常访问,提供的服务能正常使用,及时发现并解决网站故障,做好网站日常运行监控记录。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所有页面应当兼容多种操作系统不同种类及版本的浏览器,若推荐使用特定版本的浏览器,应在页面显著位置标明。

    政府网站提供的服务程序应当兼容多种操作系统不同种类及版本的浏览器,若对运行环镜有特殊要求,应在页面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当逐步加强新技术的应用,不断完善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无障碍浏览、个性化定制、RSS订阅、网站智能化建设等技术手段。

 

第八章  运维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一)政府网站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在商业机构以虚拟网站方式建网,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网;政府网站不能作为新闻网站的频道或子站,也不能与新闻网合为一个网站,一网两名。

(二)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24小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政府网站,网络运行环境安全由托管提供方负责,信息内容安全由本部门网站负责。采用其他方式建立网站的,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网站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当开展网站常态化自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栏目更新、页面访问、链接检查;网站功能和服务;信息审核发布和保密机制、运维管理制度、读网阅评制度;网站托管等。

    第三十七条  政府网站自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自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门户网站和全县各部门网站应向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登记相关内容。登记内容包括网站名称、域名、服务器托管情况、主(承)办单位和运维单位信息。

 

第九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网站建设和运维经费单独列支,给予保障。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制度、公众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实施绩效评估和公众评议。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绩效评估。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网站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或上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网站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政府网站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上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政府网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ICP备案的;

    (二)未按要求网站登记的;

    (三)拒绝通过政府网站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公开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利用政府网站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不具备网站基本功能,网站建站不符合基本技术规范的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又拒不整改的,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关闭网站。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祁东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国省驻衡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网站,适用本办法。

教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事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网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

各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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