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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9-29 09:45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9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59、《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及其子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各行政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双告知”工作职责,通过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将养老机构登记信息及时告知民政部门,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新登记养老机构信息,加强机构安全监管和备案指导。对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养老机构的,在办理营业或开业手续前,经营人应提供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意见或报告,作为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对于登记后30日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对已开展服务但在登记后3个月内未及时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相关规定予以惩戒处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二)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三)实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全面落实《衡阳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完成试点工作任务目标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采取合同外包、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和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助急等上门服务,构建全地域覆盖、全天候响应、全方位供给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产品的深度应用。积极探索为子女侨居国外或在国外工作、子女长期离的劳模、子女援疆援藏等年龄偏高老人提供“点菜式”上门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科工信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四)支持养老机构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等级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五)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协调发展。推行机构、社区、居家、医护“四位一体”链式养老服务模式,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各类养老机构设立居家社区服务部,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承接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延伸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为有需要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日间照料、居家照护、机构托养、康复护理等服务。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放开外地资本准入。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

和支持外地资本在我县设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医

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专业护理服务机

构及研发、生产和销售老年产品用品,享受与本地养老服务

机构同等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税务局、

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推进农村敬老院双改造双提升实施农村敬老院改

造建设工程,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失智)老年

人照护单元,提升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能力。实施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改造转型工程,推动农村敬老院转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承接运营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升养老服务综合保障能力。动员农村散居五保老人入住集中供养机构,确保有入住意愿的五保老人100%实现集中供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八)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提升工程。各地要通过新建一批、改扩建一批、提质升级一批、转型发展一批“四个一批”建设,逐步实现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五个统一”,即统一空间设计、功能配套、设施配置、装饰标识、文化氛围。深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运营机制改革。2022年底前,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并符合二级以上养老机构等级标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开展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各地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等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方式予以必要支持。(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规范服务收费标准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十提升财政资金精准投入水平。要把推动养老服务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55%以上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专业养老护理院,调整提高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对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护理院,每张新增护理型床位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补贴,不断增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十二)开展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健全全县统一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实行照护保险市级统筹。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优化充实居家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项目,不断完善服务供给,逐步提高居家照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扩大照护保险受益面。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护理站和乡镇照护机构及时纳入定点服

务,满足失能失智人员机构照护需求。开展失能失智预防工

作,打造失能预防模范社区和认知症友好社区,延缓失能失

智的发生。扩大老年人能力评估覆盖范围,推动评估结果与

基本照护保险失能失智等级评估结果互通互认。(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保局)

(十拓宽养老服务领域融资渠道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拓展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十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总建筑面积5养老服务设施并无偿提供,作为本社区(居住区)养老服务用房,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民政部门参与评审验收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老旧小区由政府、事业单位和改制企业腾退闲置房产后无偿提供给社区使用,市场资源的场所由政府回购或给予租赁费补贴;建成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民政部门调配与管理,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十五)完善土地供应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

土地用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

养老服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务机构利用存量

建设用地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地用途符合规划的

前提下,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用房等进行改造和

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5年期满后,经民政部门认定同意变更为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十加强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

培养培训体系。引导各类在通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

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县财政每年

安排一定资金予以专项扶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

级分类组织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护理员、志愿者、老年人家

庭成员等开展照护培训。(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十)加强综合监管。各地要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

管机制,定期通过“双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养老机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等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规范养老机构收费分类、标准调整间距、收费公示等,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等形式,有效防范养老机构采取会员卡、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带来非法集资风险。对养老机构备案、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信用湖南”平台记录并公开,推动诚信经营。(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十)加强风险防控。各地要持续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压实属地责任,健全养老服务领域风险防控网格化治理机制,督促养老机构落实非法集资防控主体责任,完善举报奖励机制。依托各级防范化解涉众型非法经营活动稳定风险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要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老年人家庭教育,增强防骗意识。(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十九健全养老服务联合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

查处惩戒力度,建立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平台,拓宽公众

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强化已登记养老机构的跨部门

监管,发现存在可能危及入住老人人身财产安全风险的,民

政部门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抄告同级住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管,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评定长效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辟各种宣传渠道,提高社

会各界对人口老龄化和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认

识,积极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

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和养老、助老的良好氛

围,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中的经验做法。(责

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县政府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

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

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对养老

服务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资金、项目等倾斜。(责任单位:

县政府督查室、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