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宁亮同志: 您好!您反映的“社保局刘建武买东西不给钱”的事项,我队
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实,我队临聘人员刘建武经熟人介绍从郑宁亮手中购入翡翠吊坠一件,双方约定成交价为3300元,郑宁亮通过邮寄方式将翡翠吊坠邮寄给了刘建武,收到翡翠吊坠后刘建武通过微信先后两次支付郑宁亮共计1800元作为预付款,并承诺剩余1500元待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翡翠真伪作出鉴定后再行支付。在经第三方鉴定完后刘建武认为此翡翠吊坠不值3300元,不再支付余款。 后经协调沟通,双方愿意作退货处理,但在退货的赔偿金额上有分歧。为妥善解决你的诉求,因此事件涉及到民事纠纷,建议郑宁亮通过司法途径解除。 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干部职工的素质教育和党性修养,扎实做好本职工作,更做好公职人员表率,严格要求,垂身示范。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社会各界对人社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 祁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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