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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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名朋友,您好,您在祁东县党政门户网站“书记、县长”信箱的来信已收悉。您反映“需要一次性缴纳15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祁行审函【2019】152号)的信访问题,现答复如下: 我局工作人员接此工单后马上联系高知生同志了解情况,据高知生同志反映及我们核实,其母亲刘件秀,1968年11月出生,于今年9月在我局社保中心以失地农民身份办理了参保登记,并打印单据补缴时间段为2007年1月至2018年12月,且未缴费。现高知生同志认为应根据衡政办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可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 衡政办发[2014]43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享受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增加缴费年限,提高待遇水平的优惠政策。根据征地时的实际年龄,一次性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6周岁。年满26周岁以后,每增加三周岁,增加一年补缴年限。补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一次性补缴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继续缴费,继续缴费年限与一次性补缴年限合并计算。”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参保人未提出一次性补缴15年时,我们都是从到法定退休年龄往前推算15年为首次缴费时间,以便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养老金;提出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文件规定应当继续缴费。因此我们并未违反相关文件规定,如果刘件秀同志愿意一次性补缴15年,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可到社保中心提出申请一次性缴费15年,打印缴费单并足额缴费。 祁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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