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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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高军先生: 您于2019年9月11日在县党政门户网书记县长信箱反映:张高军,男,汉族、1978年9月生,身份证号430426197809196173电话13759260601,原为白地市磷肥厂职工,家住官家嘴泉陂村九组,反映98年退伍,2013年4月(实为2003年)被安置期间四年零四个月未领到一分生活补助,安置后未上岗,也未领到百分之八十的工资,根据法律法规,本人没享受到应有权益”问题。我们于2019年9月26日受理,现就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调查,张高军,1998年12月退伍,于1999年12月安置到白地市磷肥厂根据祁政发【2013】14号文件已于2007年进行了破产改制,张高军享受了改制的相关政策。其档案和其父亲的谈话中及单位改制时相关文档中都有体现,张高军于1998年12月退伍,1999年12月由县安置办开具介绍信到白地市磷肥厂工作,待安置期为一年,符合当时安置政策,其一年待安置期的生活费已于当年拨到县民政局,因当时通讯不发达且本人未及时与安置办联系,故此生活费一直在县民政局,建议其到民政局办理领取手续。对于其反映未到白地市磷肥厂上班,未发放生活费等问题,建议其与磷肥厂进行协商或向其上级职能主管部门进行反映。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祁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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