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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户籍问题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祁东县金桥镇黎明村人。因自2002到长沙读中专,户口迁到学校,05年中专毕业后,毕业户口迁回原籍,派出所的人当时说不能落回村里,故户口就一直放在金桥镇派出所,现因父母年纪高,且父亲双目失明(一级伤残)、且高血压脑中风,肢体麻木,生活无法自理。母亲近些年身体也每况愈下,腰椎盘动过手术已经不能干活。父母都需要照顾(有一个姐姐已出嫁),我一直和父母生活在一起。 本人名下无任何房产,也无正式工作单位,无社保,未婚。希望将户口迁回到村里,落回到父母名下(祁东县金桥镇黎明村)。希望能够回到生我养我的小山村。不想成为一棵漂泊无根的浮萍。诚恳的希望得到领导的支持解决我们这类三无人员的户口问题。望领导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照顾为盼,万分感谢。 可开具证明材料:房产局证明 (无房证明),就业局证明 (无正式工作),社保局证明 (无社保),村组证明 (父子关系,家庭实际情况)。  
办件编号   2019041847446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19年04月18日  
答复单位   祁东县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19年04月26日  
答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您在祁东县党政门户网站“县长、书记”信箱的来信已收悉。您反映的“户口问题”我局已收悉,根据衡公发〔2016〕20号《衡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其他情形不再办理农村地区落户: (一)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含)以下士官(因参军服兵役注销农村地区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三)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可以申请回原籍的; (四)服刑注销原籍农村地区户口,刑满释放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 (五)退役士兵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 (六)应届全日制大中院校毕业生、肄业生或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院校的往届全日制大中院校毕业生、肄业生申请回生源地的; (七)本办法实施(2016年6月8日实施)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以上(一)(二)、(三)项落户,因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列入拟征土地范围的,暂停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村、组同意。 您的情况不符合以上条件,所以不能迁回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