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1.祁东县卫生局管理缺失、渎职、不作为。 2. 祁东县永昌社区“颜家社区”诊所涉嫌行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信件内容  

死者张安桂,祁东县紫冲学区老师,现年57岁,生前身体健康。2021年元月11号中午,在永昌社区“颜家社区”诊所在接受输液治疗后,喉部严重堵塞、不能说话,诊所叫另一患者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十分钟后患者死亡。诊所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未实施正确的诊疗行为,在病情变化后,未及时观察、抢救患者、实施任何有效的抢救措施,且在护送患者转院过程中,未安排医护人员陪护,错失最佳抢救时机。事故发生后,下午2点多家属及朋友立即向卫生局、药监局、街道派出所报案,但各单位均未及时到场处理,直到晚上9点多,此时已距事发过了8个多小时,卫生局才来了几个人,来人只和家属及朋友说明天调解就走了。出了人命,不应该出面了解事件原因、封存现场吗?直到我方律师115日向卫生局递交了投诉书,卫生局才打电话给诊所要求配合我方律师调查,但诊所拒绝,而主管部门未采取进一步措施来调查。而后来的调解主持部门强调不究死因只求和解。在没有办法时候家属只能申请死亡鉴定。至于祁东县永昌社区“颜家社区”诊所我们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恳请各级领导关注。

 
办件编号   2021013054715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提交时间   2021年01月30日  
答复单位   祁东县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21年02月10日  
答复内容  

事实基本情况:

2021年1月11日上午,张安桂因咽喉肿痛就诊祁东县人民医院五官科,雷医师建议需要门诊治疗并为张安桂开具了治疗处方,同日11时20分许,张安桂带着雷医生开具的治疗处方驾车来到颜家社区卫生室就诊。自诉咽喉肿痛难忍,希望段球兰医生能按照其所带处方对其用药治疗。段球兰说卫生室没有处方内其中一种消炎药,建议张安桂去人民医院治疗为佳。但张安桂要求在段球兰卫生室输液,段球兰经过与雷医生电话沟通后更改了处方中的消炎药,并对张安桂输液治疗。输液至13时左右,张安桂出现不适,呼吸困难,段球兰中止张安桂输液后,安排卫生室看病的彭某帮张安桂开车送张安桂到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张安桂被送至祁东县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治疗无效后死亡。

处理过程:

2021年1月11日下午15时左右,死者生前好友胡某等两人来卫健局反映,医政股接待后告知其二位处理此事的法律途径,胡某二位表示理解,认为待死者直系家属回来后磋商再决定处理途径。随后医政股告知了村卫生室主管单位玉合街道公卫办,并要求即行开展调查事实真相,当晚23点左右家属聚集在人民医院急诊科,当时洪桥派出所、玉合公卫办、县卫健局等有关工作人员在现场与家属沟通协商再次告知处理此事的司法途径,由于医患双方意见不一致,约定次日九时另择地继续面商。

2021年1月12日,由玉合街道办事处,县卫健局、玉合街道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玉合司法所、派出所、颜家坪社区书记组成调解小组组织医患双方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处理。由于医患双方意见不一,类似形式调解处理两次未果。

2021年1月14日上午九时由玉合街道办牵头,县卫健局、玉合街道司法所、玉合街道派出所、玉合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医患双方再次协调处理,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医患双方从司法途径解决此事,另签订协议文书,由患方选定委托衡阳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医方先行垫付尸解费1.6万元和其他相关费用8万元。总计:9.6万元人民币。待尸体解剖结论出来后再行医疗事故鉴定划清责任。

15日下午16时左右,南华司法鉴定中心与医患双方签订尸解协议书,完成了尸解程序,目前等待尸解结果,时间约为一个月左右。

  我局认为处理此次医患纠纷,尽到工作职责,并存有佐证材料。不存在渎职、不作为。患方如认为不妥之处可依法进行维权。

 

祁东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