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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祁东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的通 知

来源:祁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2-28 08:46

  QDDR-2017-00017

  祁政发〔2017〕21号

  祁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祁东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祁东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

  祁东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依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9〕26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的通知》(衡政发〔2012〕29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奖励扶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工作的领导,卫计、财政、教育、民政、人社、农业、移民、工商联、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奖励类

  第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下列优待: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从2012年1月起,在原来每月1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每月20元。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支付全部。

  (二)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由县财政打卡发放。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单位支付全部。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后,其配偶无子女也不再生育或配偶只有一个子女且未直接抚养的,重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夫妇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夫妻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夫妻双亡的,由夫妻原单位支付。

  (五)夫妻一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双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县财政打卡发放。

  第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具体细则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执行)。

  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湘政发〔2014〕 27 号)奖励条件的,按该文件规定:每人每月80元,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发放方式:

  (一)单位发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但仍保留事业身份)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单位随退休金发放(企业单位改企业的由现企业发放)。

  (二)社保机构发放:在我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参保机构发放,即在省级参保的由省社保机构发放,在市级社保机构参保的由市级社保机构发放,在县级参保的由县级社保机构发放。由社保机构向同级财政申请资金,随养老金按月发放。

  (三)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发放:有两类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发放,一是未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对象;二是其他特殊情况对象(包括申请时已死亡的对象)。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委托的代理机构发放,于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到位。

  第三章  扶助类

  第六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村居民,符合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二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80元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国家、省和市所定政策标准每人每月享受54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国家、省和市所定政策标准每人每月享受470元扶助金,直至独生子女康复为止。

  第七条  部门奖励扶助政策:

  (一)卫计部门。全县(包括外县流入的农业人口)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在农村贫困地区全面推行门诊统筹,将城乡居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免费对婚前男女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免费对初次产检孕妇筛查“艾梅乙”,免费提供乙酸,免费产筛,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二)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各项奖励、补助经费的落实,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三)教育部门。在发放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时,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计生两女家庭的女孩实行倾斜,每人每期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活补助外另增加100元; 在发放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为高校贫困生提供助学贷款或相关扶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家庭;对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户的女孩在高中录取时实行总分加5分的优惠政策。

  (四)民政部门。在开展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中,优先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纳入保障范围,并按同类情况在最高限额内提高一个档次救助;安排贫困救助及其他救济经费时,优先考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在救助标准上按同类情况每人每年提高200元;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级在三等以上(含三等)的农村和城镇无业的对象优先纳入城乡低保救助;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在安排入住、供养服务机构时,优先考虑。凡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的家庭,不影响其同时享受其它救济(助)。

  (五)人社部门。在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对因实行计划生育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予每户参保缴费补贴400元的照顾。

  (六)农业部门。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开发等工作中,优先照顾、扶持计划生育农户。优先发放农机购置和能繁母猪补贴;优先安排农机培训、农业机械化和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七)移民部门。在安排节余指标资金时,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给予倾斜;对考取全日制大学的移民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和两女困难家庭的子女,每人按2000—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移民避险和改善生存环境搬迁建房时,对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分别按增加一人和半人的标准进行补助。

  (八)工商联。工商联、行业商(协)会等组织民营企业、非公人士开展公益事业时,优先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同时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优先安置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人员就业。

  (九)住建部门。落实好国家卫计委、民政部、人社部和住建部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在农村进行危房改造、在城镇安排保障性住房时,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纳入,并按同类情况每户提高1000元予以扶助。

  第四章  优待类

  第八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女方除享受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

  第九条  公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二)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三)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四)放置或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后分别休息2天、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七)产后结扎输卵管,另增加产假14天。

  第十条  凡享受本办法晚婚假、护理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所在单位应当视其为出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资格确认和执行监督及责任追究:

  (一)奖励扶助政策落实到位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实行“重点管理”,直至“一票否决”。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办法:按照本人申请、村(居)审议和公示、乡镇计生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共同把关,按奖扶审批程序由下往上逐级把关。

  (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属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规定的最高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若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委

  各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