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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证审批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17 09:45
办事项目 再生育证审批
办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5、17、18、20条规定、《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5、7条
办事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
>办事条件 1.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①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②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③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④双方或一方是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⑤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中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2.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①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②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③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④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⑤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⑥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设区的市、自治州或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除适用上述两个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