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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告》的 政策解读

来源:祁东县畜牧水产局     发布时间:2020-09-01 09: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5】23号)有关规定。县畜牧水产局组织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告》,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1.目的意义为切实加强我县非洲猪瘟防控力度,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力量,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进一步畅通疫情举报渠道,及时发现违规调入生猪及其产品情况,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二、抓好疫情排查处置。各地一旦发现疫情,要依法、及时、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全面抓好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关键措施,坚决果断扑灭疫情,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5】23号)

二、主要内容

1、自2019年7月1日零时起至全国非洲猪瘟解除封锁时止,禁止县外生猪进入我县;对违规调运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含通过物流、快递等渠道进入的),一律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2、我县已在全县高速公路入口及与外县交界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非洲猪瘟防控检查站。从事生猪等活畜(禽)运输的车辆,必须经过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运输前必须严格履行消毒程序,并在运出地乡镇动物防疫站备案。

3、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坚决防止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全县所有定点屠宰场自2019年7月1日起必须严格履行检疫(含非洲猪瘟检测)及消毒程序。未经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的生猪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宰杀生猪和销售自宰生猪产品。没有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乡镇,在我县规范化定点屠宰场实施点对点配送之前,乡镇(街道)要实施屠商登记备案制度。在当地村支“两委”监督下,屠商凭产地检疫证明就地收购、屠宰生猪,并就地销售,严禁走村串户卖肉;鼓励乡镇屠商到就近的定点屠宰场代宰或批发。

4、严格冷冻肉冷鲜肉生鲜肉经营监管

(一)严格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在本县经营冷冻肉、冷鲜肉、生鲜肉及其产品的个体户或企业,必须具备经营资质和场所;对不具备经营资质和场所的,严禁从事冷冻肉、冷鲜肉、生鲜肉和生猪副产品的批发业务,只能在本门店内从事零售业务,所销售的冷冻肉、冷鲜肉、生鲜肉和生猪副产品必须“两证”“两章”齐全,且动物检疫证明中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生猪产品运载工具装卸前后应按要求进行清洗和消毒。

(二)严格经营监管。肉品及其副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环节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主进行监管;对不按要求从事肉品经营的个体和企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违规经营和“两证”“两章”不齐全的冷鲜(冻)肉,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应予以没收的依法予以没收,并做无害化处理。

5、严禁使用泔水和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严禁使用以猪血浆蛋白为原料的饲料和添加剂饲喂生猪。严禁酒店、餐馆、单位食堂向生猪养殖场(户)提供泔水及餐厨剩余物。饲料经营者不得销售以猪血浆蛋白为原料的饲料和添加剂。

6、严格养殖场出入消毒工作。严禁无关人员和未经消毒车辆进入养殖场;严禁生猪疫病防治中共用注射针头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

7、严格疫情报告。凡发现生猪异常死亡情况,生猪养殖场(户)及有关人员必须依法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或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报告,严禁私自处置疫情,对瞒报、迟报、私自处置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实行疫情有奖举报。欢迎广大群众举报隐瞒疫情、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非法销售以猪血浆蛋白为原料的饲料和添加剂、私屠滥宰和乱丢病死生猪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同一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举报电话:0734-6264406、13875760222、13975448991。

三、几点说明

1、明确部门职责。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根据省、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有关文件精神,县动防指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件,将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的防控职责明确。

2、时效问题。该通告仅限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有效(以湖南省人民政府解除封锁疫情时间为准)。


祁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祁东县畜牧水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