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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祁东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祁东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7-14 10:22

关于《祁东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生态环境部司法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法规〔2020〕44号)、《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湘环损赔办〔2018〕1号)、湖南省11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磋商前置,司法保障""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原则,在全县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加快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祁东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本方案中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含应急处置费用、环境监测费用)、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的必要措施产生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检验、鉴定、专家论证、监督、评估、委托第三方参与磋商的费用及其他为磋商、诉讼支出的费用等。

赔偿权利人

县人民政府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类型,县人民政府授权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并有权提起诉讼。

赔偿义务人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

提起损害赔偿。

开展调查评估。

赔偿磋商与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监督。

严格落实赔偿资金管理制度。

相关衔接

(一)与行政处罚的衔接。赔偿义务人因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受行政处罚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可以邀请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机关共同调查取证、参与磋商会议。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主动履行磋商协议,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赔偿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赔偿义务人因损害生态环境涉嫌刑事犯罪已经被相关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案件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按程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可以邀请负责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参与磋商会议,并及时告知磋商进展和结果。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时履行赔偿协议,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可将其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提交负责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供其在案件审理时参考。

(三)与公益诉讼的衔接。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后可以同时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提供法律支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住建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证据材料和技术方面支持。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告知同级政府中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对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技术方面支持。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祁东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祁东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具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县直相关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本系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定期组织筛查案件线索,形成案件数据库,并建立办理台账,实行跟踪管理。各单位对已办理的赔偿案例情况,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填报。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主体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在赔偿义务人尚不明确或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及时支付的,由损害发生地财政先行垫支,后续依法索赔。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具体工作,落实本系统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县人民法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加强审判机构建设。县检察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积极支持赔偿诉讼,并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县司法局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县税务局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征收工作。县科工信局支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科学技术研究。县卫健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县发改局按职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乡镇(街道、管理处)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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