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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邦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09-11 11:17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祁)罚字 [2020]2号

湖南邦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91430426MA4P9DLX5Y

法定代表人:邹志勇  

地址:湖南省祁东县马杜桥乡石门村

湖南邦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0年4月28日,微信公众号"环境观察"发帖《快反直击:祁东县露天铁矿开采、采洗砂调查纪实》投诉你司破坏生态环境问题。5月6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查明,你司于2019年开始,在祁东县马杜桥乡石门村开工建设还原铁项目;该项目分还原铁生产线建设、原材料采选地建设两部分,其中原材料采选地建设中已建成一条约700米的运输通道。项目已投资500万元。网上投诉的环境违法问题基本属实。现场发现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建设目前仍未完成。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网上投诉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现场照片和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我局于2020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祁)罚告[2020]2号)告知你司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祁)罚告[2020]2号)和《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缴纳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建设,并于2020年5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如你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建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

2、缴纳罚款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祁东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开 户 行: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号: 8201130000000033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祁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