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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公安局警务督察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01 00:00

祁东县公安局警务督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贯彻政治建警、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强化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秉公执法、廉洁高效的公安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警车使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祁东县公安局绩效评估办法》,对本局各单位及其民警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中轻微违法、违纪、违规、违禁行为给予扣分并告诫改过的一种行政教育手段。

第三条 警务督察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对同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局属各单位和民警依法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改,保证上级部门和局党委各项决议、决定、警令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督察方式实行现场督察与网上督察相结合,日常督察与专项督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实行二级督察管理,局领导督察为一级督察,局警务督察为二级督察。

第五条 本办法对本局在岗民警及相关工作人员从事警务活动进行规范和量化、细化,实行扣分制。在警务督察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除依规依纪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外,另给予相应加重扣分。

第六条 督察中所扣分累计为督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扣分,每月在网上通报扣分情况,并纳入年度绩效评估。在岗民警违反本办法的,每扣0.1分处罚100元;文职人员、户政员、职工以及聘用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每扣0.1分处罚50元,当月从单位工作经费中扣缴。各单位要按责任落实到责任民警本人。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单位及其在编在岗民警、文职人员、户政员、职工以及聘用人员。

 

第二章  警务活动督察

 

一、值班备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0.1—0.5扣分:

1)无故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无故旷工的,每旷工一天扣0.5分,另按有关规定处理;

2)工作期间玩扑克、下棋、打游戏或进行炒股、上网聊天、网购等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每次扣0.1分;

3)值班备勤中擅离职守、接处警不及时或贻误战机,造成后果的,每次扣0.2分;

4)在日常工作中,各执勤单位在值班备勤中带班领导因关机或不接电话耽误工作的扣0.1分;值班民警扣0.1分;

5)值班民警未按规定做好值班、接警、处警记录、履行交接班手续的,发现一次扣0.1分;造成后果的扣0.2分;

6)不执行110指令,不及时出警,每人次扣0.2分;造成负面影响的,每人次扣0.5分;

7)县局部署节假日安全保卫工作,巡逻、守点中警力缺岗缺位的,每人次扣0.2分;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0.1分;

8)值班备勤中,单位主要负责人缺岗缺位的,每人次扣0.2分;发生重、特大事件(案件),主要负责人不靠前指挥的,每次扣0.5分;

9)有其他违反值班制度的情形。

 

二、警令政令

 

第九条 确保警令政令畅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0.1-0.5扣分:

1)县局部署的重要警务活动或发生突发性事件,需从各部门抽调警力,不积极配合和服从安排的,每人次扣0.2分;

2)对文件和会议精神不及时贯彻、落实、传达的,每次扣0.1分;

3)工作中不服从指挥,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扣0.1分,造成后果的扣0.2分;

4)对上级公安机关部署的专项行动不按工作要求落实的,每缺一项或不及时上报的,扣0.1分;

5)对来信来访未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和回复的,每起扣0.1分;对上级公安机关督办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和回复的,每起扣0.2分;被省、市扣分的,在省、市所扣分值上加倍扣分;

6)因不作为、消极作为、执法过错或未做好稳控工作,造成当事人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的每人次分别扣0.10.20.3分;对信访事项不重视或不按有关部门意见进行整改,造成当事人重访的分别扣0.20.40.5分;

7)其他违反政令警令的情形。

 

三、警容风纪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0.1—0.5扣分:

1)不按要求着装的(刑侦、国保、禁毒等部门侦查员确因工作需要不宜着装的,可以不着装;派出所实行24小时备勤制,民警应当着装。),每人次扣0.1分;

2)着装不规范、警容不整、行为举止不端庄的,每人次扣0.1分;

3)非执行公务着警服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

4)有其他违反警容风纪的情形;

5)经督察人员现场纠正,不服纠正、态度傲漫的,加倍扣分。

 

四、内务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0.1-0.5扣分:

1)办公区域卫生脏、乱、差,每发现一次扣0.2分;

2)民警驾驶车辆进入机关院内乱停乱放,每发现一次扣0.1分;不服指挥调度的,每次扣0.2分;

3)警车外观标识不全、年审年检保险标志不按规定张贴、车容车貌污损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

4)带小孩上班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

5)带早餐进办公区域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指挥中心大厅值班人员、执法办案区除外)

6)有其他违反内务管理的情形;

7)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督察人员指出,不及时整改的,加倍扣分。

 

五、车辆、枪支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公务用车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0.1-0.5扣分,有2345项行为的,并处罚500元:

1)公务车应停放在机关院内车辆停放区域。违规停放,每次扣0.1分;非公务活动将公务车开出机关院外过夜的,发现一次扣0.1分;

2)驾驶警车闯红灯、耍特权、争道抢行等违反交通法规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3)擅自将警车、警用车辆牌照、警灯、警报器等警用标志交与非警务人员使用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4)非执行公务将警用车辆停放在宾馆、餐饮、娱乐场所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5)驾驶警用车辆不着装、不按规定携带驾驶证和警官证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6)警车驶离本县不向局领导报告、不向警务督察报备的,发现一次,扣0.2分;造成后果的扣0.5分;

7)公车私用、无驾驶证驾驶警用车辆出交通事故的,每起扣0.5分,

8)其他违反公务车辆使用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严格枪支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0.2-0.5扣分:

1)将枪支放在办公室、家里或放在公文包里而不随身佩戴的,每次扣0.2分;

2)无证携带枪支或将枪支交给无持枪证的民警携带的,每次扣0.2分;

3)领用枪支逾期不交经催促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回枪库的,每次扣0.2分;

4)非执行公务携带枪支进入歌舞厅等禁止进入的公共娱乐场所,每次扣0.5分;

5)在群众百姓面前随意玩弄、显摆枪支、鸣枪,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0.5分;

6)不按规定携带枪支,外出办案枪支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每次扣0.5分;

7) 携带枪支饮酒的,发现一次扣0.5分;

8)其他违反枪支管理的情形。

 

六、警用装备、涉案财物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0.1-0.5扣分:

1)将警用手铐、警棍、对讲机、警械等借给非警务人员使用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

2)将警服、警衔、警号等警用标识赠送、转借非警务人员使用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

3)警用装备因个人保管不善,造成损毁或丢失的,每起扣0.2分;

4)民警岗位异动,未按规定将自己使用、保管的警用装备、涉案财物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单位移交的,每起扣0.2分;

5)其他违反警用装备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0.2-1扣分:

1)罚没、暂扣款物没有设立专门台帐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

2)罚没、暂扣款物没有逐案逐人逐物进行登记或登记手续不全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

3)对已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扣留的财物,没有及时返还或拒绝返还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

4)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管部门移交涉案财物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

5)未履行好保管职责,造成财物损毁、丢失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6)未经批准使用赃车、暂扣车辆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7)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未受纪律处分的,每起扣0.5分;

8)收钱不开票或巧立名目乱收费、滥扣乱罚的, 未受纪律处分的,没收违纪金额,每发现一次扣0.5分;

9)乱摊派、乱拉赞助、私设小金库、乱补滥发、私分公款的,未受纪律处分的,没收违纪金额,每发现一起扣1分;

10)其他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形。

 

七、执法办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0.2-1扣分:

1)立、破案不实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

2)将案卷材料乱丢乱放,不及时整理归档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

3)在办理案件中消极作为、乱作为、不作为、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扣0.3分;造成后果的,扣1分;

4)因工作失误或责任不强,致使案件材料损毁、丢失,造成后果的,每起扣0.5分;

5)使用非警务人员单独办案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造成负面影响扣0.5分;

6)执法办案中,法律手续不健全、违反办案程序或管辖规定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

7)办理黑案、隐案的,移送驻局纪检组处理并每发现一起扣1分;

8)对已决定行政拘留、强戒无法定理由而不执行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

9)被警务督察部门下发督察建议书,拒不改正的,予以加倍扣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0.2-1分:

1)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执法办案区域进行。有条件在执法区域而不在执法区域进行的,每起扣0.2分;造成后果的,扣1分;

2)办案中变相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滥用械具、有刑讯逼供行为的,每起扣0.2分;造成后果的,移送驻局纪检组处理并扣1分;

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违法犯罪嫌疑人自残、脱逃的, 移送驻局纪检组处理并每起扣1分;

4)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或泄密的,查证属实的,移送驻局纪检组处理并每起扣1分;

5)有其他执法办案违规情形的。

 

八、纪律作风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0.1-1扣分:

1)对办事群众故意刁难或拖拉、处事不公、行为不当或态度冷、硬、横、推,引发当事人网上发帖或上访,每起扣0.2分;

2)不按要求参加会议、学习和培训,事前不报告、不请假,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人次扣0.2分,副职以下,每人次扣0.1分;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0.1分;不守会场纪律的,每人次扣0.1分。              

3)聘用的巡逻队员、协辅警佩戴警衔、警号的,每起扣0.1分,督察人员并予以现场收缴;

4)出具虚假证明、办理虚假入户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

5)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接受礼金或有价证券被发现或被投诉的,每起扣1分;

6)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企业及公共娱乐场所非法经营活动充当保护伞、入股参与为或经商,为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每起扣1分;

7)对单位内部违法违纪案件故意隐瞒不报、包庇纵容的,每起扣1分;

8)无执法资格而执法执罚的,每起扣0.5分;

9)其他违反纪律作风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加强安装在本部门的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自觉接受省、市、县督察部门的网上视频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0.1-0.5扣分

1)对擅自关闭系统、故意规避监控的,每次扣0.5分:(2)因停电导致视频监控无法联通,不向警务督察大队报备而被查处的,每次扣0.2分;

3)故意移动监控设备,导致角度不正,图象不清,规避监控的,每次扣0.3分;

4)值班室、户籍室等窗口接待岗位缺岗的,每次扣0.1分;

5)值班室、户籍室等窗口民警不按规定着装的,每次扣0.1分;

6)值班室、户籍室等窗口民警工作期间玩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每次扣0.1分;

7)办案区值守人员空岗、睡岗的,每次扣0.1分;

8)单警开展讯(询)涉案人员的,每次扣0.1分。

第二十条 在网上散发言论对领导和同事进行恶意攻击和诋毁,有损公安形象的,每起扣0.5分;违反计算机管理一机两用的,每起扣0.5分;

第二十一条 构建和谐警营,同事之团结、友爱、互助。闹无原则矛盾、下级对上级、民警对督察人员无理取闹的,每起扣0.5分。

第二十二条 杜绝签单消费。因签单消费、久拖不还,致使当事人来局上访索帐,造成不良影响的,扣0.5分。

 

九、监管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0.2-1扣分:

1)不按规定提审提讯在押违法人员、犯罪嫌疑人(应有二位民警着装同时在场)的,每人次扣0.2分,办案单位和监管场所扣同样分值;

2)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每起扣0.5分;造成后果的,扣1分;

3)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每起扣1分;

4)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提供通讯的,每起0.5分;

5)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每起扣0.5分;

6)私自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每起扣1分;

7)因管教民警管理不到位,导致监室存在违禁品的,每人次扣0.3分;

8)其他违反监管场所管理规定的情形。

 

十、警务调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0.1-0.5扣分

1)对当天的不满意样本推送没有及时签收的,每个扣0.1分;

2)对不满意样本不整改不回复的,每个扣0.3分;

3)深度人工回访工作不到位,每发生一个省厅不满意样本扣0.5分(非民警主观原因造成的不满意样本除外)。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局警务督察大队为本办法执行主体。督察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督。

第二十六条 民警个人一个月内被扣分3次或全年被扣分6次以上,县局将对其启动问责程序。民警因违规行为有采取禁闭、停止执行职务必要的,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报局长审批,可以就单项违规行为对其采取禁闭、停止执行职务。

第二十七条 民警因违规违禁违纪受到诫勉谈话的扣0.3分;受到采取禁闭、停止执行职务处理的扣0.3分;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扣0.5分;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按0.2分档次递加扣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重处分扣分为该事项最终扣分。

第二十八条 因违反规定被上级公安机关查处扣分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引起负面影响的,县局将按本办法所扣分值3倍、2倍进行扣分,由责任单位承担所需费用,并由各单位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本《警务督察暂行办法》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警务督察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2011年《祁东县公安局警务督察执行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祁东县公安局

                                                            201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