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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涉犬警情处置规范

来源: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01-13 09:40

公安机关涉犬警情处置规范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公安机关涉犬警情处置,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氛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19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出警准备

(一)细化接警问询。接到涉犬类报警,应尽量问明事件性质和涉事犬只种类、数量、毛色体型大小,以及犬主是否在场、犬只是否有攻击行为、是否逃窜、是否有人员受伤情况报警人尚在现场的,提示其做好自身防护。

(二)做好出警准备按照接警时掌握的情况,立即进行警力调度和装备准备。其中,属一般性涉犬纠纷的,调动就近警力,携带常规装备出警处置;属犬只游荡滋扰群众,尚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应携带防护手套、护臂、网枪、抱钳、套绳、捕捉网等装备;属犬只肇事,具有严重攻击行为或造成人员受伤的,还应携带必要的武器装备或调度特警等警种支援,同时通知医疗机构和林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卫健部门派员赶赴现场协助。

(三)依法分流非警务事项要有效分流非警务类报警依据法律法规或地方养犬管理规定属于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卫生防疫等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涉犬报警求助,要依托1234512319114120以及政府、街道网格化管理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分流处置,并向报警人做好解释,视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二、现场处置

(四)控制现场秩序。民警抵达现场后,要迅速评估现场形势,保护现场人员安全维护现场秩序。一般性涉犬纠纷的,应核查养犬证件,做好现场询问调查,依法处理;对养犬扰民、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民警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约束犬只,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对流浪犬游荡滋扰群众,或犬只攻击群众的,要立即隔离犬只,清空中心现场,设置警戒区必要时疏散围观群众,做好对犬的处置准备

(五)对犬开展处置。对非烈性犬,民警在做好充分防护准备的前提下,采用抓捕工具对犬实施捕获;对烈性犬或现场难以实施捕获的犬只应做好现场围堵,防止犬只逃逸,保持与犬的对峙状态,协调专业人员到场支援处置对正在撕咬群众,常规手段无法使其停止攻击的,要按照公安机关现场执法的有关要求,依法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果断处置

(六)合理使用武力。要按照最小武力原则,对犬只优先采用约束性具实施捕获。对一时难以捕获,但暂时无现实迫切危险性的犬只,在做好防止犬只逃逸的措施后,应协调林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或民间专业力量进行支持,必要时可协调林草部门使用麻醉枪等进行控制捕获对明显为狂犬,或具有紧迫的现实危害性,如果不采取击毙措施无法避免犬只危害群众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要立即扩大警戒区域,清空周围群众,并进行射击前的喊话预警后,对犬只予以击毙。

  (七)清理处置现场。对捕捉的犬只(包括有主犬)一律送至犬只留检所进行留检依据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对击毙的犬只尸体,协调犬只留检所或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狂犬病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现场彻底清理完毕后,方可撤销警戒区。

现场录音录像。使用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设备,对处置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处置开始,至处置结束时停止对处置现场音视频资料应妥善保管,为后续工作打好基础。

三、舆情导控

(九)及时发布通告。对犬只伤人警情和采用武力手段处置的涉犬警情,要在现场处置完毕后,研判舆情形势,稳妥发布通告。通告要言简意赅,讲明事件起因、过程和结果,表明警方依法处置,坚决保护群众人身安全的态度。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犬警情,可发布现场视频,但不得发布血腥画面和子弹击中犬只的镜头。

(十)做好舆情监测。要加强涉犬警情处置后的舆情监测工作,及时收集网上舆情特别是负面舆情进行研判分析,掌握舆情风向,做好应对措施。对提出合理建设性意见的,要积极予以回应,对造谣中伤、挑动是非的,要予以删除封堵,必要时落地查人,依法处理。

有关要求

一)严格依法履职犬只危害公共安全的警情要高度重视,禁止有警不接、有案不受、有事不办等失职、渎职行为。同时,要依法履行公安职责,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不得越权代替其他部门履职。

二)坚持安全处置处理涉犬警情,应密切注意出警人员和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受伤尽量避免试图徒手控制或者安抚犬只,对犬只具有较强攻击性等现实危险的,一律依照本规范进行处置,确保自身和周围群众人身安全

三)用语理性文明在处理涉犬只类警情相关执法办案工作中,公安机关要规范、文明、礼貌用语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养犬的正当权益,尊重群众对饲养犬只的感情,最大程度争取养犬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五、保障措施

(十四)建立联动机制。各直辖市和地市级公安机关要会同城管、林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卫健等相关部门建立应对处置犬只伤人警情的联动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和专项预案,吸纳经合法登记的养犬协会、养犬"俱乐部"、动物保护组织、义工团队等民间组织参加,增强犬伤人警情处置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十五)加强装备建设。要落实必要的资金保障,将专业的犬类捕获、控制器械器具和防护装备列入装备采购计划,配发至基层公安机关,切实解决公安机关应对涉犬警情手段不足、装备不专业的问题。

(十六)开展专门培训。要加强处置涉犬警情的技能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处置要领,精通器械器具使用,提高处置能力,降低舆论质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