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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有关免费师范毕业生教师资格及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4 17:51

各市州教育(体)局,有关培养学校,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根据国家关于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和我省关于农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的有关政策规定,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我省公费定向师范生(这两类以下统称“免费师范生”)毕业后(这两类毕业生以下统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在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任教服务不少于规定的年限,其中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服务年限不少于10年,我省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的服务年限不少于8年(本科毕业生)或5年(专科毕业生)。《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因此,免费师范生在上岗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是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前提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确保我省免费师范生毕业后按期任教履约,现就做好我省有关免费师范毕业生教师资格及履约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在上岗前应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确保其能够按期任教履约。

二、对于尚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2016届免费师范毕业生,按以下政策处理:

1.免费师范毕业生暂时由有关用人学校安排在非教育教学岗位上岗。

2.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在毕业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其认定政策按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直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参加湖南省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

3.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后,其工作岗位可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至教育教学岗位,并应继续在有关中小学履约服务,直至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服务年限;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服务时间应从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时间起计算,尚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期间在用人学校的服务时间不计入履约服务时间以内。

4.用人学校及其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毕业时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的跟踪管理,督促其在规定时间以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以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根据有关违约处理办法按照违约情形进行处理。

三、加强免费师范毕业生教师资格审查及履约管理工作。

1.从2017年起,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在办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报到手续时,应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情况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视为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违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从2017年起,省内承担农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工作的各学校,应在公费定向师范生毕业前夕,对公费定向师范生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情况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视为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违约,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违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有关违约处理情况应及时报送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和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3.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应做好有关免费师范毕业生教师资格和履约管理事项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并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我厅。

四、联系方式

1.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

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管理工作联系人:张思明,陈志平;联系电话:073188607887;传真:073188607870;电子邮箱:hngfdx2015@163.com

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联系人:谢先国,谢武;联系电话(兼传真):073188607850;电子邮箱:1718920328@qq.com

2.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联系人:王欢;联系电话(兼传真):073182923324;电子邮箱:435454848@qq.com

                           湖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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