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教育局公章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教育局及各股室站所各类公章管理,维护公章使用的严肃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章,包括县教育局党委公章、县教育局行政公章及县教育局各股室站所持有的全部公章。
第二章 公章的管理
第三条 公章由股室站所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专门管理。
第四条 公章管理人员离岗时,经局主管领导同意,要及时指定代理人。公章管理人员调整时,要及时办理公章移交手续。不得随身携带公章,不得随意将公章外借或交其他人代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携印外出使用时,须书面请示局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公章的使用
第五条 公章的使用程序
1、履行审批程序。公文用印,需以经局长和主管领导签批的公文处理签为依据;公文以外其他情况用印,需填写《公章使用申请单》,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审阅,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公章部门负责人审查,公章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加盖公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公章对外出具各种证明文件,不得在各类担保证明上加盖公章。
2、实行登记制度。印章管理人员需及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薄》,注明用印文件名称、用印单位、用印日期、盖章份数、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等信息备查。
第六条 公章的使用要求
1、公章使用前,公章管理人员要仔细核对领导签字、成文日期、用印份数,做到用印有据,前后统一,事实相符。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时,公章管理人员应仔细审阅会签文原稿和成文公文。凡会签文原稿未经有关领导签署或会签文原稿与成文公文内容不一致的,不得在成文公文上加盖公章。
2、不得在空白介绍信、单位信笺或其他空白可记载书写纸上用印;不得在未填写或填写不完整的表格、文书上用印。
3、凡经加盖公章的文件或纸张,都不得随意丢弃,重复或作废的材料需经公章管理人员监督销毁。
4、用印单位和部门要自觉执行本规定,公章管理人员要严格用印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盖公章。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凡违反规定使用公章或管理公章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公章管理人员、使用人员的责任;造成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祁东县教育局公章使用申请单
2、祁东县教育局公章使用登记簿
祁东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