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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 衡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工贸易)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     发布时间:2018-11-26 15:54

市城区、两区一园外贸主管部门及相关加贸企业: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8年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切块下达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财外〔2018〕21号)文件要求,根据省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外贸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工贸易)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支持加工贸易做大做强,鼓励机电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根据企业的产值、新增投资、生产规模、就业等情况,对企业2018年度生产线改造、新产品研发、厂房租赁、利息支出、物流、搬迁、人才培训等费用给予奖补。
      二、申报标准
     (一)根据加工贸易企业年度产值、新增投资、生产规模等业绩增长情况给予适当的技改研发支持。
     (二)给予加工贸易企业适当的物流、搬迁费支持。
     (三)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新建和租赁厂房,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四)当年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新录入员工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支持。
     (五)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成长性大型骨干加工贸易企业可实行定向支持,单个企业财政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一定额度。
      三、申报范围 
      申报企业限定衡阳市本级和市辖各区。参照数据以2018年1-9月海关体现业绩为准。各县市2018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加贸稳增长)已按照因素法分配到当地财政,各县市商务和财政部门可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申报办法,也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申报原则
      遵循“重点引导、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在年度资金总额范围内调剂使用。对已得到其他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五、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资金支持内容已开展相关业务,且有完整的报关、退税、结汇证明。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六)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六、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实施情况,费用支出情况,是否有拖欠财政性资金的行为等。
   (二)衡阳市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工贸易)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海关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与具体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进出口货物海关报关单、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退税证明、结汇单、合同等佐证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七、工作要求
   (一)各加贸企业应于2018年11月9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各区外贸主管部门审核,各区外贸主管部门应于11月12日前统一上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市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确定资金支持具体意见。
   (三)审核结果按相关规定在市商粮局、市财政局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相关企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市商务和粮食局  联系人:罗由之  联系电话8223662
      市财政局        联系人:彭文广  联系电话8867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