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当前页面:首页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通知公告

关于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禁止哄抬价格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2-02 17:20

各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我县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衡阳市发改委和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衡发改价调〔2020〕3号文件精神,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哄抬价格。对我县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品等商品,以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日(2020年1月24日)前销售价格为原价(即1月23日及之前)。

1、从2020年1月24日起商品进货成本没发生变化的,不得超出原价销售;

2、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的,现购销差价额不能超过1月23日前的购销差价额;

3、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即1月24号后才开始销售的,购销差价额不得超过15%。

二、须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口头定价、模糊标价、价外加价、强制捆绑搭售等。

三、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标价手段销售商品。

各经营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的要求,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自觉遵守执行价格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违反衡阳市发改委和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衡发改价调〔2020〕3号文件的价格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法律条款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