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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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8年3月13日祁东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讨论决定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主任或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拟定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议程通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可就会议的有关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有关机关应作好相应的准备。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政府办主任、县人大常委会各办、委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通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国、省、市、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列席会议,因病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必须请假。县长、院长、检察长、政府办主任因故不能列席时应当委托副职列席。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主任会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负责处理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通知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讨论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草案;

    (二)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三)对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处理办法;

    (四)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汇报;

    (五)对代表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决定组织视察和进行专门调查的方案,组织对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

    (七)处理县人大常委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办公室或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拟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草案,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或者听取和审议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对议案审查的意见汇报时,提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案领衔人可以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必要的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核实,提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者提出审议意见。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事项时,提出的重要建议和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机关办理,并限期报告办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接受辞职、撤销职务事项时,依照《祁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进行。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集中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专项工作报告交办公室或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初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不作决议的,由会议提出审议意见,交有关机关办理,并由办理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六章 工作评议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评议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议案。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评议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和人大代表到被评议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条  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如实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七章  质询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被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印发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办公室及有关的工作委员会。

如提出的质询案情况比较复杂,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一时难以答复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被质询机关负责人可以在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答复;也可由县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听取答复并负责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答复的结果。

    第三十条 被质询机关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案,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不满意的,由被质询机关重新作出答复。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交被质询机关执行。

    第三十一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负责人未作答复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经主任会议决定,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中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吸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拒绝。

    第三十五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结束后,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九章 撤职、罢免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和其他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县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和其他组成人员的撤职案。

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由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主任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规则第三十六条所列人员的撤职案。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撤职案由主任会议提出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撤职案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九条  撤职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在主任会议上提出的申辨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全体会议。

撤职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表决前,全体提案人要求撤回或者部分提案人要求撤回且坚持提撤职案的人员少于法定人数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对该撤职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衡阳市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任会议提出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的,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

罢免的决议,应报送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县人大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应围绕议题,突出主题,简明扼要。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以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任免案、撤职案和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一章 决议、决定的公布和执行

    第四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由县人大常委会以公报的形式书面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并在本县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对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应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和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祁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录入时间:2008-11-07
录入人:周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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