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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发[2011]3号 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
www.qdx.gov.cn来源:祁东县人民政府
 

QDDR201100001

 

 

祁 东 县 人 民 政 府 

 

 

祁政发[2011]3

 

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近几年来,我县公路建设发展迅速,为全县的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随意搭建、擅自批准、违法建房等问题相当突出,有些路段已呈街道化态势,不仅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而且还严重制约了公路扩建、改建等公路建设长远规划的实施。为确保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距离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距离:

(一)国道不少于20

(二)省道不少于15

(三)县道不少于10

(四)乡村道不少于5

(五)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高速公路连接线不少于20

(六)城镇新建医院、学校、集贸市场的规划,其边缘与国道、省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50;与县道、乡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20,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在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距离内,公路防护、养护不受距离限制,交通、公路部门将设置公路标桩、界桩,确定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范围。

二、建立健全公路两侧建筑的责任机制

交通、公路、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把好土地规划的源头关,共同抓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一)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含私人建房和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征用土地、核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等证时,凡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特别是公路“红线”距离的确定,应当事先征求交通、公路部门的意见。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手续时,应当注明建筑物与公路边沟的控制距离,并会同交通、公路部门到现场划定红线,由交通、公路部门签字盖章后方可核发准建手续。

(二)经交通、公路部门立案查处的公路两侧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国土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产权使用证,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产权证。按照“谁批示、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违法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三)需要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电杆等设施的,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搭建厂棚的,应当事先经交通、公路部门批准。否则,作侵权处理。

(四)在公路两侧控制区擅自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公路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配合交通、公路部门共同执法。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承担。

(五)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严格把好公路两侧土地审批、规划的源头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的,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决不能心慈手软,不得以罚代批或先建后批。否则,按有关规定对国土、建设、规划部门实施处理处罚。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公路要守土有责,凡在公路两侧红线距离内违章建筑,乡镇政府负直接责任,将承担责任范围内的法律、经济责任。

三、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地点和标准进行施工,并保证公路边沟畅通,保持公路附属设施(水沟、路肩、百米桩、警示桩、行道树)完好,不得将建筑材料堆放在公路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填土或者在公路两侧房屋门前铺筑地面的,其标高应低于公路路肩外缘标高,并且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各乡镇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建筑施工管理由各乡镇城建站负责,其余的路段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四、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路两侧建筑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保证交通畅通、维护行车安全、发挥公路效益的角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交通、公路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公路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力度;公安、工商、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交通  公路  通知

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18印发

 
录入时间:2012-02-14录入人:祁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