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0000/2020-00599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公布时间:2020-01-07 | 来源: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QDDR-2019-01003
祁政办发〔2019〕11号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祁东县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机关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祁东县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祁东县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 号)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房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指引>实施办法(试行)》(湘地税发〔2017〕6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祁东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乡镇)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第三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申报缴纳契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申报纳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不动产(房地产)交易办证场所的办税窗口申报,或通过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渠道申报;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第四条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
(三)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费。
第四条 税务部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系统采用国际上通用的评估方法,借助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软件建立的估价模型,将待评估房地产就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朝向、楼层、层高、交易时点等主要因素修正得出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
第五条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评估价格征税。
第六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且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对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县依法治税办负责指导此项工作,不定期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款征收、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交易中心)、房产管理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做到土地、房产交易信息的即时传递与共享,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纳税人未能提供网签合同或交易合同、相关完税凭证的,不得为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确保落实“先税后证”政策;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婚姻登记信息和地址信息。
第九条 房产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的其它规费按存量房交易评估计税价格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由国家税务总局祁东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送:县纪委监委,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