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0000/2020-74781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公布时间:2020-11-05 | 来源: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QDDR-2020-01006
祁政办发〔2020〕26号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祁东县小微工业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机关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祁东县小微工业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祁东县小微工业企业“助保贷”业务
风险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祁东县小微工业企业的扶持,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工业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工业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是指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为“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办理“助保贷”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群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工业企业由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并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湖南省祁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签订了“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向“小微企业池”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六条 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承诺对合作银行为“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办理的“助保贷”业务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政府授权湖南省祁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助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保金管理中心”)为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助保金管理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祁东县小微工业企业“助保贷”业务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助保金管理中心负责会同合作银行制定和修改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审核并拨付风险补偿金,提出对合作银行贷款的补偿比例进行调整的建议。
第九条 经开区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限于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票据融资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合作银行未经助保金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确认同意办理的业务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在完成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考察后,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后,应及时抄送助保金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在取得贷款前,按《祁东县小微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企业助保金”并签订贷款协议,该笔贷款正式纳入经开区“助保贷”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四条 当“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贷款逾期(含分期还款计划逾期)超过1个月或未超过1个月但逾期已跨月、欠息5天或虽未达5天但欠息跨月的,或者贷款未到期,但借款企业发生危及甲方债权情形的,经双方共同认定借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将无法偿还甲方贷款的,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程序,合作银行通知助保金管理中心,由会员企业所缴的助保金先行代偿,同时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五条 当会员企业所缴的助保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金管理中心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按单笔逾期贷款不足部分的50%代偿,且政府向合作银行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总额不超过政府投入的风险补偿金。
第十六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助保金管理中心委托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补回风险补偿金和会员企业所缴的助保金所承担损失,风险补偿金的受偿权先于会员企业所缴的助保金,最后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每月定期与合作银行核对“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助保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合作银行的绩效评价情况调整分担比例。
第十九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由助保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祁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送:县纪委监委,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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