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0000/2020-74798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公布时间:2020-04-13 | 来源: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QDDR-2020-00005
祁东县人民政府
祁政通〔2020〕9号
为加强河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一)白河、蒋家桥河、余庆河、曹家祠河、双江河、水溪桥河、杨家洲河、双江口河、黄狮江、车壁塘河、燕子岩河、会河、金盆河、高城门河、龙溪河、清江、岩家湾河、托塘坳河、栗江、清花江、柿江等21条河流祁东县河段河道。
(二)有堤防的河道,其经过乡镇(街道、管理处)或拟规划区的河段管理范围自堤防外坡脚水平延伸10米;其余河段的管理范围为30米。
(三)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
二、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器具。
(四)非法采矿、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闸坝、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和河长制公示牌、河道划界公告牌、界桩等。
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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