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 再生育许可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 行政 法规 | 县卫健主管部门 | 双方工作单位或户籍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 √ | 行政 许可 | |||
2 | 丧偶或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 再生育许可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2)项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和第(3)项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 行政 法规 | 县卫健主管部门 | 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或户籍部门 | √ | 行政 许可 | |||
3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或使用证明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2号)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二)项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行政 法规 | 县卫健主管部门 | 房产部门 | √ | 行政 许可 | |||
4 |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办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性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 行政 法规 | 县卫健主管部门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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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从业人员名单(含负责人)健康检查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第(六)项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行政 法规 | 县卫健主管部门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行政 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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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明、子女死亡或残疾证明 | 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和《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7〕2号)一、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省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下同)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二)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三)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四)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五)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 地方性法规 | 县卫健主管部门 | 民政、计生和公安部门 | √ | 行政 给付 | |||
7 | 离婚、丧偶、子女证明 | 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助金 |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和《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7〕2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农村奖扶”)对象,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一)本人为农村居民。(二)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三)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四)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五)本人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下同)出生,年满60周岁。 | 地方性法规 | 县卫健主管部门 | 民政、计生和公安部门 | √ | 行政 给付 | |||
8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 审核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 《法律援助条例》、《湖南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行政 法规 | 县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人户籍行政管理部门 | √ | 行政 许可 | |||
9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国务院决定 | 教育行政部门 | 学校或教 育机构、公安机关、工作或居住地基层组织 | √ | √ | √ | 行政 许可 | |
10 | 健康体检证明 | 执业兽医注册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供下列材料:3、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部门 规章 | 农业农村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 | 行政 许可 | |||
11 | 对于提供资料真实性的相关说明 | 代理记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 法律、行政 法规 | 财政主管部门 | 代理记账机构 | √ | 行政 许可 | |||
12 | 营运客车驾驶员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客运班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行政 法规 | 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 | 行政 许可 | |||
13 | 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申请人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或住所变更业务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行政 法规 | 市场监管部门 |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 | √ | √ | 行政 许可 | ||
14 | 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伙人职业资格证明发放部门 | √ | 行政 许可 | |||
15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 申请人用于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 行政 法规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自持、不动产登记部门、县级林业部门 | √ | 行政 许可 | |||
16 | 林地证明材料、其他补偿证明材料、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 用于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包括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 行政 法规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自持、不动产登记部门、县级林业部门、规划部门 | √ | 行政 许可 | |||
17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行政 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 许可 | |||
18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法律、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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