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政发〔2021〕8号
祁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祁东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湖南祁东杳湖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处,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祁东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祁东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祁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或资产资源)以及以财政性资金(或资产资源)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具体为: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四)政府性融资和政府债券资金;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资产或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及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通过依法设立的政府公益类和产业类发展基金,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放大政府资金的杠杆效应。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当“量入为出、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综合平衡”,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三)投资决策和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实施强化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资金专账专户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五)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众参与、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和风险评估制。
(六)政府投资项目应合理确定工期,并遵守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县发改局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统筹,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库,按权限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负责投资规模调整审批,以及项目代建、招投标管理、投资后评价、重大项目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牵头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资金。
(二)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管。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规定审核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对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估;牵头编制年度项目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筹集政府性融资项目资本金,监管融资项目债务和评估风险;核定政府回购项目、政府补偿项目金额。
(三)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县属国有企业进行协调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奖惩等。
(四)县金融办(县金融服务中心)参与研究重大政府性融资项目的融资方案,协调相关融资工作。
(五)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和全程审计监督。
(六)县司法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七)县纪委监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单位
的行政监察及廉政建设监督。
(八)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或协同申报上级项目建设资金。
(九)县属国有企业融资项目的建设、营运和管理,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编制和实施融资计划、偿债计划,建立健全融资内控机制,规范融资资金使用和风险管控。
第二章 决策和计划
第七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完善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的规划布局研究;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行业项目的策划和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通过咨询论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经单位党组(委)研究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县发改局汇总,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项目库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提交行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县发改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用建设资金规模、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等因素,商县财政、自然资源及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以县人民政府文件下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优先保障社会民生项目、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为中央和省投资项目配套。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项目竣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三)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和前期研究项目;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发改局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以正式文件下达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并抄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
(一)未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办理立项,不安排资金和用地指标。计划外新增的建设项目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立项。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项目确需调整的,在每年6月底前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发改局汇总统筹提出调整方案,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审批权限属县本级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同级职能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上级审批的项目,由县本级职能部门按上级相关规定审核后报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局申报立项批复,作为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上级政府对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及要求办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一)已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已列入国家、省市或县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
(四)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按规定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附主管部门意见)或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发改局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有关建设标准或建设依据文件;
(二)县级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三)国家或省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也可自行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发改局审批,同时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二)节能审查意见(达到节能审查规定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需新征用地或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的项目)。
(三)县财政局出具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县发改局全额安排建设资金,或安排部分资金其余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除外);
(四)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投资额度,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
用地成本费(包含用地报批费用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由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出具征地拆迁估算明细表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用地报批费用以实际缴纳的为准,其余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以征地拆迁管理部门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审定,由财政部门下达确认为准。
管(杆)线迁改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迁改方案(应包括管(杆)线种类、相应工程量和造价指标),并据此编制估算明细表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估算,最后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项目建设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须根据县发改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以及设计方案等文件资料,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复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并向县发改局报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000万元以下且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编制和报批概算,政府投资其它项目概算额度则以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县发改局委托评审后审批,或核实额度后提交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概算评审与初步设计评审可同步安排,合并评审。批复的概算同时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代建费、基本预备费等。一般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费用按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的30%控制,特殊用途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按相关建设标准或参照外省市同类项目的中等水平核定控制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不得突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法选择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设计经符合资质要求的独立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县发改局备案)。施工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报县财政局审核、县审计局备案。
采用“一阶段设计(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的项目,其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应执行概算审批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规范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
(一)明确抢险救灾工程范围。本办法所称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
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及防洪、排水、防火等的抢险排险、修复加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运输、供电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二)抢险救灾工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牵头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示、县长审定。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立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财评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落实。
(四)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抢险救灾工程,可立即处险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其中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筑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批手续补办工作。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组织实施,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六)抢险救灾费用支付
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需支付预付款的,经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合同金额预付30% 工程款。
2.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程序将勘察、设计、监理、抢险措施及过渡费用、工程费按相关规定报县财政局审定后支付余额。
3.抢险救灾建设项目除险后,按照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按比例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章 投资控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初步设计。
(一)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或500万元以内的,须先报县发改局核定额度后再行批复。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或500万元及以上的,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以及建设规模、方案设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重新报批。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项目主管部门和概算审批部门对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二)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设计、监理、评估、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四)未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小额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投资按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规模进行控制。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其基本预备费之和。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造价不计入监理费用计算基数,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它费用的取费基数。
(二)因变更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三)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后续遗留问题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问责到位。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立即报工程变更审批部门确认并先行处险。建设单位在下达变更指令后 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二十八条 规范概算调整。
(一)初步设计概算获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向县发改局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二)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县发改局申请调整概算。
(三)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不含),或虽超过10%但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内(含)的,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且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上的,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履行甑别问责程序后再启动。对于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县发改局按规定组织评审后核定调整。
(四)申请调整概算的县本级投资项目,如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必须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由县发改局按规定程序调整,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五)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部分的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评审。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无立项不评审、无预算(资金来源)不评审”,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施工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立项批复、资金来源、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等相关资料,县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核并出具预(概)算审核报告和招标控制上限值。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完善项目结算资料并送审,县财政局按规定及时完成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作为结算项目款项的依据。对于有多个施工合同的项目,可分批次办理结算。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报县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县财政局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作为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五)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政府采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方式,代表政府行使项目业主职能,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政府资金投资为主建设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代建服务费按相关文件执行。采用代建制,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采用 PPP、EPC模式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合作方,PPP、EPC项目的审批及建设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依法需要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在招标办、政府采购办备案。
(二)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项目施工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办法、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经行业监管部门初审和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批示后,报常务副县长批准。工程建设费1亿元及以上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还须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
(三)对于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工程类400万元以下、设备和材料采购200万元以下,服务类100万元以下由项目实施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执行。
(四)项目建设最高投标限价由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且不得超过审定的施工预算造价。
(五)县发改局会同相应行业监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事项都要依法签订合同。
(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国家、省有合同示范文本的,按国家、省示范文本执行,国家、省没有示范文本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实行。未按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合同或1亿元以上的融资合同,签订前需由报送单位的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报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标准合同范本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三)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变更、补签合同。经批准变更、补签合同时,应当由原签署单位签署,或者由原签署单位书面授权签署。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在项目开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环境评价等申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月调度、季考评、半年检查讲评、年终绩效评估的调度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投资统计、融资事项报告和建设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科学确定建设工期并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由县住建部门牵头统一组织县发改、审计、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按各自职责进行验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应达到正常维护管理标准,维护管理部门应参与项目的技术审查。项目竣工后,由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城管执法、交警、消防等相关部门根据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进行验收。
(二)工程验收合格或者正式投入使用后,各维护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接管工程设施,并纳入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
(三)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正式投入使用2个月以后的基本运营维护费由维护管理部门承担。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符合建设基本程序的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在项目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须向资产接收部门移交资产和账务。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环节的实施情况均录入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将申请使用财政资金或融资资金的项目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依据可用财力情况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金融办(县金融服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会商提出下年度基本建设资金预算计划,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衔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下达实施。
第四十四条 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资金申报主管部门按照审定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配套资金到位和财政评审情况同比例拨付。
第四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下列程序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研究经费,项目审批的评估评审费用,以及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所发生的费用。其中,项目前期研究经费是指职能部门所承担的项目谋划储备、规划论证、专项课题研究、相关标准体系制定等。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费用是指具体项目的建设方案研究、专项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测量测绘、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量清单编制及专家会审等咨询论证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办理用地手续等报批报建需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由行业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单位负责并纳入项目总投资。
(三)财政投资评审及项目储备建议书、可研审批、概算审查等相关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由县属国有企业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县属国有企业承担。县财政局先行安排了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但后期由县属国有企业筹资和承担的项目,财政应予以结算扣还。
(五)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使用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帐,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结算后,按审核结果和合同办理支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督导稽察制度。由县发改局负责依据相关规定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督导、县审计局实施全过程稽察,稽察结果报县政府。
第五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于未按要求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制度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考核和后评价体系。县财政局牵头对预算投资、政府融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监督,县发改局牵头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后评价。绩效考核和后评价结果报县政府。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单位)的履职情况开展行政监察。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专栏,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按规定公布项目信息。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诉举报机制。
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五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是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法人或政府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检讨并限时整改;已造成既定事实,无法整改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二)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已经批准的项目,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未按时实施或者完成的,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因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未按要求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的。
(六)其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对立项、用地、环评、规划、设计、施工等进行批复(许可)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违规批准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的。
(三)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七)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规定举债建设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相关部门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等过失行为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过错行为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涉及行业管理的相关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文件为准,若上级有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县人武部,
县委各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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