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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祁东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祁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7-17 15:13

QDDR-2020-00009

 

 

 

 

 

 

祁政发〔202011号

 

祁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祁东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祁东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07月13日

 

祁东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

确权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践乡村振兴计划。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湘自然资发2019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是指由祁东县人民政府主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未完成房地一体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在2020年底前,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未完成房地一体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其中城市集中建设区范围内的村庄建设用地上的宅基地采用解析法进行调查;祁东县县城总体规划(2006-2020)年城市集中建设区范围内的居住用地(国有土地)不纳入此次调查。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上房屋”,是指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  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以“总登记”方式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对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权籍调查。

 

第二章  规范登记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资料;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规划区内);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面积、建设时间);

5.公示资料(小样)及公示无异议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次首次登记时涉及继承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需另提供: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2.放弃继承的,应当在村(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或者授权委托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第六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法人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建设时间)及公示等材料;

    5.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及质量合格的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规范开展权籍调查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要加快开展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要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现有调查成果、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区(子区)图等数据资料,编制形成宗地坐标界址点和宗地代码,补充房屋等定着物信息,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应采用房地一体总调查的模式,进一步核实完善和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1.由乡镇(街道、管理处)组织派出所、自然资源所、村(居)委会和技术单位开展联合调查,采用简便易行的方法,通过实地调查记录宗地和房屋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坐落、界址点坐标等信息,实地指界并丈量宗地和房屋边长,绘制宗地和房屋平面布置图,计算宗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表》和图件。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宗地和房屋边长,分层制作户型图、楼盘表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2.技术单位通过内业处理,将前期测量成果及权籍调查信息录入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数据库内,修正后,形成满足不动产登记的数据成果。

    3.技术单位将宗地或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结果,送达村委会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张贴公告15天无异议后(对于外出务工人员,由村委会通过彩信、短信、微信截屏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依申请予以登记,对有异议的要依法处理后再登记。

 

第四章  稳妥开展确权登记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的发证条件:

    (一)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1.村民“一户一宅”和“户”的界定。

1)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申请人家庭成员属宅基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同居一处生活为一户,但已婚或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可以申请分家拆户,具体凭公安户籍认定。

    2)分户或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开居住,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以按多户共有产权联合确权登记。

    3)分户或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经依法批准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和原有宅基地,可以按“一户一宅”的原则分户确权登记。

    4)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户,原宅基地已登记发证或依法批准新建房屋、占用多处宅基地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颁证,多占用的宅基地只调查不予登记。

5)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已登记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受遗赠)、法判、拆迁安置等合法来源导致“一户多宅”的,应予以确权登记。

6)农村嫁入女或入赘者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嫁入女或入赘者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7)农村村民现有农村住宅社区楼房的,认定为有一处宅基地,不再确认农村居民的原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2.村民“一户一宅”的面积确定。

1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经村组在《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起至201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实施前,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空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中: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书等权源资料的,可按户标准直接确权;对无任何权源资料和少批多占超面积的,将调查的房屋建造时间、使用权人户籍等情况公示30天无异议,通过《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补办审批表》申请,经村、组集体签具意见盖章,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及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确权登记。

    对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的认定以规划、建设批准文件为登记依据。

    32019年《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99号)实施以后,宅基地及房屋确权一律凭合法审批的手续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确权登记。宅基地超过户限额标准的只登记规定标准面积,超面积部分应当调查记录于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待以后需分户或改建、搬迁或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定。

    1)经依法批准建设或合法继承的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申请“房地一体”登记,可以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56日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319995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明令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屋前,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回乡落户的离退休职工、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长期在农村工作的教职员、医务人员、科技人员)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房屋及宅基地,现状没有发生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示30天无异议的,可依法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城镇居民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因继承原村民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示30天无异议的,可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换证或继承取得”。    

因地质灾害防治、易地扶贫、拆迁安置、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予以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标准按村民户限额标准确定,超过户限额标准的暂不确权登记,应当调查记录于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违规购置宅基地、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的,不予确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项目用地确权登记

    1.凡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2.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1987年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现状对土地和房屋进行确权。1987年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3.妥善解决没有权属来源的问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处)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予以确权登记。 

4.妥善处理违法用地问题。集体建设违法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5.对合法取得且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经查已使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做出已竣工的承诺作为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提供有关建筑物符合规划、已竣工证明材料的,可以先确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附记栏中注记有关房屋建设的情况。 

6.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抵押权实现等情形而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依法对新权利人进行确权登记,并在附记栏内注记权利转移的原因等。

7.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一律进行调查,不予登记发证。

 

第五章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祁东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县所发布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施行后,若上级有政策颁布的,以上级新政策为准。在与上级政策方针不冲突情况下,有效期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截止日期为限。

 

 

 

 

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

各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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