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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淘宝网店销售假冒产品 男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7 08:33
红网祁东分站1月6日讯 (通讯员 汪裕林)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淘宝网店上销售假冒产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三十三万元及所缴获的假冒产品均予没收。
2017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与谭某某、樊某甲先后在深圳、祁东县租赁房屋设立窝点,购买电脑,伙同樊某乙、樊某丙、樊丁、樊戊(另案处理)等人,购买无商标标识的光纤模块与假冒H3C、华为品牌光纤模块的商标标签、包装盒及说明书等,将无商标的光纤模块,包装成H3C、华为品牌的光纤模块后,在淘宝网店上销售。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销售金额81万余元,非法获利3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当庭翻供,依法不能认定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核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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