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祁东分站4月3日讯(通讯员 李波 黄伟)2009年,祁东县金桥镇政府金龙大道指挥部出让原西龙村五星组空地一宗,陈某和许某二人购买了该宗土地,购买价格为98000元人民币,实际交款人为陈某,许某当时对此事并不知情。陈某购买了该土地后,挖了部分井桩眼,2020年,金桥镇人民政府欲收回该空地,准备将购买土地款退还给陈某及许某二人,因该购买款系陈某一人支付,打井桩眼的费用也系陈某所付,许某对陈某以他的名义购买该土地一事及打井桩眼之事均不知情,现金桥镇人民政府欲退还购地款及补偿陈某挖井桩眼的损失,陈某与许某均承认该购地款及补偿款应由陈某一人领取,但许某要求陈某一人去办理领取手续。由于土地购买合同以陈某与许某两人的名义签订,故陈某需获得许某授权后才能独自办理领款手续,为妥善解决此事,陈某与许某二人到永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事进行协商。
在永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陈某与许某二人达成协议,许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陈某办理在金桥镇人民政府所交购地款及所有损失费用的领取手续,若许某私自在金桥镇人民政府领取了该款项,应返还给陈某,若未返还,许某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