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蒋罚字〔2023〕148号
当事人:祁东县蒋家桥镇文湘副食百货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MA4TC8XJ3B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蒋家桥镇自兴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易文武
身份证号码 :43112***********77
2023年04月20日我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祁东县蒋家桥镇文湘副食百货商行采购使用的"精品龙椒"(辣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AFSQD040557020C。
经查实:祁东县蒋家桥镇文湘副食百货商行于 2021 年5月17 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 2021年06 月25 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始经营。2023 年 04 月20日抽检的该批次不合格"精品龙椒"(辣椒) 共进购了 9.5 公斤,进购价格为6.3 元/公斤,共计进货值金额为 60 元;据此次食品安全抽样"被抽检的该批次不合格的"精品龙椒"(辣检验报告表述:椒)是从永州市祁阳蔬菜批发市场老彭批发部进购的,相关进货发票(只有进货收据),有检验报告,检测报告数据见复印件,除了当天抽样人员购买的2.286公斤样品外,剩下的7.214公斤当天全部销售完,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
我局于2023年05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XBJ23430426601933101和检验报告№:AFSQD040557020C,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祁市监执责[2023]B019号),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一份;
2、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其案源的合法性;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合法身份。
4、我局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5、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6、我局送达的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知悉检验结果情况。
以上证据真实、充分,全部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祁市监太罚字〔2023〕002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以上主要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采购使用的 "精品龙椒(辣椒)经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处理意见及依据: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 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接检验报告书后能立即改正,并主动递交相关证据材料,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另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罚款2920元,合计金额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祁东支行(祁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60564052502646)缴纳罚款。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7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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