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执罚字〔2023〕180号
当事人:祁东县裕泰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426MA4Q8G2R9B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黄土铺镇大胜村6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邹雪云
身份证号码:430426*********81
2023年6月8日我局接到举报人举报祁东县裕泰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焦亚硫酸钠,当日我局对祁东县裕泰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214袋湘虹牌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每袋25公斤,重量为5350公斤。后经我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对该批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焦亚硫酸钠含量(以Na2S2O5计)为88.5%,小于限值≥96.5%,不符合;砷(As)含量为6.8mg/kg,大于限值≤1.0mg/kg,不符合。检测报告编号为:No.B1D612037B1F6052022a。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该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是2023年5月30日从湖南湘虹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进购的,一共进购18吨,一吨40袋,1800元/吨。据当事人自述:进购的18吨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目前只到货214袋,剩余的还未发货,18吨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的货款(¥32400.00)已经全部付清了,有微信转账记录,没有发票。
我局当日对该214袋(每袋中25公斤)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实施就地查封行政强制措施,详见(祁市监强制〔2023〕A08号)文书;因案情需要,我局于7月21日对该214袋(每袋中25公斤)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实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延长期限45日,详见(祁市监延强〔2023〕A02号)文书。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No.B1D612037B1F6052022a),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另因该批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商湖南湘虹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地址位于耒阳市,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7月10日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
2、2023年6月27日我局立案审批表一份;
3、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其案源的合法性;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合法身份;
5、我局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我局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7、我局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一份;
8、我局送达的检测期间告知书一份,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知悉检验结果情况。
以上证据真实、充分,全部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祁市监执罚告〔2023〕A020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以上主要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生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由于当事人渉案货值较少,产品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我局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裁量基准(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我局建议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214袋,共计5350公斤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
2、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祁东支行(祁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60564052502646)缴纳罚款。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8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