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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0-31 15:39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执处罚字〔2023〕235

 

当事人:祁东县耀华糖果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3516682135

住  所:湖南省祁东县风石堰镇城楼村三组

投资人:龙谷生

身份证号码:430426***********52

联系电话:130********8  

2023年8月31日执法大队执法队员在祁东县耀华糖果食品厂(湖南省祁东县风石堰镇城楼村三组)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1台"朋来包装机"上安装好"怡德原"熟黄豆粉包装袋,用于生产"怡德原"熟黄豆粉。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份从衡阳进购"怡德原"熟黄豆粉包装袋4卷(每卷6公斤,114元1卷,每卷除去损耗,可以生产7500袋的"怡德原"熟黄豆粉),2022年5月份开始生产"怡德原"熟黄豆粉,到2023年8月31日止,共生产了24375袋"怡德原"熟黄豆粉(每袋销售价格0.25元,每袋生产成本0.22元)。据当事人自述:生产的24375袋"怡德原"熟黄豆粉,都是在祁东县境内销售,有销售给一个微信叫"一掌定江山"的人,他是黄土铺的(具体在哪我不清楚),其它的都是他们上门来购买,具体是谁我也记不清楚了,我们厂里反正是生产多少销售多少,到现在为止,厂里生产的都销售完了。收款是通过微信扫码收的,也没开票,也没有建账。

另当事人虽然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3042600108;生产者名称:祁东县耀华糖果食品厂;法定代表人:龙谷生;食品类别:糖果制品、糕点。《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生产者名称:祁东县耀华糖果食品厂;许可证编号:SC11343042600108;1.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糖果制品;类别编号:1301;类别名称:糖果;品种明细:①流质糖果②其他糖果(片糖);2.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糕点;类别编号:2401;类别名称:热加工糕点;品种明细:① 烘烤类糕点:糖浆皮类。),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怡德原"熟黄豆粉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里的类别。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当事人用于生产"怡德原"熟黄豆粉的包装袋(4.5公斤)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31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怡德原"熟黄豆粉事实;

2.2023年8月31日我局立案审批表1份;

3.2023年8月31日我局下达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祁市监执强制〔2023〕Z04)及送达回证各1份,2023年9月28日我局下达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祁市监执延强〔2023〕Z0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4.2023年8月31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销售"怡德原"熟黄豆粉的事实;

5.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投资人龙谷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陈秋艳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合法身份;

6. 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怡德原"熟黄豆粉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

7. 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截图打印件2张(与一掌定江山的微信聊天截图),"怡德原"熟黄豆粉成品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怡德原"熟黄豆粉的事实;

8.现场照片打印件6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以上证据真实、充分,全部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祁市监执罚告字〔2023〕Z1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以上主要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怡德原"熟黄豆粉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该行为属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另当事人在案件的办理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金额较少,我局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百九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之规定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用于生产"怡德原"熟黄豆粉的包装袋(4.5公斤);

3.没收违法所得6093.75元,并处罚款3906.25元,罚没款合计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祁东支行(祁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60564052502646)缴纳罚款。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0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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