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信息公开>>祁东动态 >>部门动态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1-30 15:39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执处罚字2023〕278号


当事人:祁东湘祁红灶头柴火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26MACGPR8M4Y

经营者:邹家新

 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玉合街道莲韵小区D栋105-106号

身份证号码:430426********511

联系方式:150*******18

2023年9月4日我局委托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使用的"黄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 CCT23090501258。

因当事人采购使用的"黄瓜"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2023年9月4日从华韵超市进购了该批次不合格"黄瓜"2.5公斤,进购价格8.96元一公斤(进购价格共计22.4元),用于店内销售的菜品中(拍黄瓜或火锅打底菜)。据当事人自述:"该批不合格‘黄瓜’在2023年9月4日被有偿抽样检验带走了2公斤,余下的0.5公斤在当天销售的菜品中使用了。在进购该批不合格‘黄瓜’时,有华韵超市的小票,后来丢掉了,现在没有依据,也没有索要相关检验报告及对方的经营资质,另我店有自己简单的记数,其它的没有"。

另当事人在进购该批次不合格"黄瓜"时,没有索要对方的经营资质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在调查期间也未能向我局提供上述相应材料。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CCT23090501258),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祁市监执责改【2023】Z08号),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

2.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其案源的合法性;

3.2023年10月16日我局立案审批表1份;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合法身份;

5.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6.我局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使用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7.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

8.我局送达的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当事人知悉检验结果情况;

以上证据真实、充分,全部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祁市监执罚告字〔2023〕Z17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案件性质:根据以上主要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在销售的菜品中使用经检验为不合格"黄瓜"(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另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之规定。因此,我局决定给予你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2.4元,并处罚款4977.6元,合计金额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祁东支行(祁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60564052502646)缴纳罚款。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