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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祁东县门户网     发布时间:2023-09-21 09:35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本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以下称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机关应代为填写申请书。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网上下载、当场发放、邮寄等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    

  第八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公交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要求公开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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