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部交管局《关于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开公示的通知》和祁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加强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开公示推动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通知》要求,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将在“122交通网”公开公示,并向“信用中国”网推送。
祁东公安局交警大队认真梳理了2020年7月年以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现通过大队自媒体先期进行公开公示:
1
违法行为人:邹得生
处罚事由:2019年10月3日 9时19分,在祁东县322国道实施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到20%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当场查获。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它处理情况:
处罚决定书编号:430426-2900319740
处理机关:祁东县交警大队
机关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
2
违法行为人:陈宙福
处罚事由:2020年6月5日 15时50分,在祁东县322国道60公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实施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驶营运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未达到20%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当场查获。
处罚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文书编号:祁公(交)行罚决字【2020】430426-900334280号
处理机关:祁东县交警大队
机关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
3
违法行为人:付公民
处罚事由:2020年5月19日 15时55分,当事人在灵官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实施了驾驶与驾驶的准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当场查获。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1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它处理情况:
处罚文书编号:祁公(交)行罚决字【2020】430426-900331140号
处理机关:祁东县交警大队
机关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
4
违法行为人:刘一辉
处罚事由:2019年1月29日19时55分,当事人在322国道实施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它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公路客运车辆以处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当场查获。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1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3条第3项的规定,当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它处理情况:驾驶证记12分,驾驶证准驾车型由A2降为B1B2。
处罚文书编号:祁公(交)行罚决字【2020】430426-2900319980号
处理机关:祁东县交警大队
机关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
5
违法行为人:李光朴
处罚事由:2020年1月13日20时13分,当事人在双桥路口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当场查获。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1款的规定,当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它处理情况:晢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处罚文书编号:祁公(交)行罚决字【2020】430426-2900319540号
处理机关:祁东县交警大队
机关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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