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实施清单_20200918140607885 | ||||||||||||||||||||||
实施机构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事项类型 | 实施编码 | 行使层级 | 实施依据 | 责任处(科)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相对人权利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 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 已有业务系统名称 | 办结时限 |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 结果名称 | 权力来源 | 父子项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处罚 | 430217239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112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处罚 | 430217207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430217326W0Y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16号)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四)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五)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六)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七)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处罚 | 430217235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199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改)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禁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第十六条第一款 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禁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430217443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予以修订,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55号令,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4. 《郴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郴政办发[2011]28号)主要职责(八)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对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乱停放车辆、当路乱摆摊设点、擅自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以及市城区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乱停乱放交通工具的处罚 | 430217283W0Y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是《湖南省实施办法》(于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处罚 | 430217134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55号令,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郴州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郴政办发〔2011〕28号)主要职责(八)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对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3. 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乱停放车辆、当路乱摆摊设点、擅自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以及市城区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430217063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7号公布,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430217464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 该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运输流体、散装货物以及垃圾、粪便的车辆沿途撒漏飞扬的处罚 | 430217137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是《湖南省实施办法》于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的)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上运输煤炭、垃圾、砂石、水泥、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并按规定路线行驶。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430217387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430217167W0Y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处罚 | 430217183W0Y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2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违规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罚 | 430217386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的,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430217459W0Y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1.《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清除干净等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家有关建筑垃圾的管理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清除干净等补救措施;其中有第(一)、(二)、(三)项行为的,可以并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清除、态度恶劣等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数量超过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五)、(六)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可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市城市容貌规定且本办法第三、四、五、六章未作具体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可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430217210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666号)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违反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规定的处罚 | 430217089W0Y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1.《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是1993年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0月1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现已废止)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四)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五)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六)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七)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430217407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擅自摆设摊点,客运车辆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430217284W0Y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经批准在城市公园管辖范围外的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 430217193W0Y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临街门店经营者店外经营、作业,将垃圾弃置店外,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的处罚 | 430217050W0Y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5月27日经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430217353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430217194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430217123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渣、废弃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430217338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27日主席令第70号第二次修正,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五)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处罚 | 430217285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建设单位新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 430217319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12月31日修改)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430217272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430217251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430217150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违反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处罚 | 430217208W0Y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卫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101号)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430217074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商业活动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430217347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7号公布,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违反城市公厕管理规定的处罚 | 430217090W0Y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住建部令第9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造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确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一)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建筑物和设施的行政处罚权;(九)行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处罚 | 430217149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157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的处罚 | 430217112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是《湖南省实施办法》于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该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430217352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 157 号,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430217087W0Y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430217308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430217383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处罚 | 430217435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12月31日修改)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罚 | 430217252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者核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处罚 | 430217182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199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改)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第十二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在确定广告场地后到广告设置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按照批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并标明批准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第十七条 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2.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 | 430217159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12月31日修改)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 430217341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处罚 | 430217376W0Y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处罚 | 430217155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修改,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2.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四)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430217178W02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157号)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子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430217388W0Y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157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的处罚 | 430217205W0Y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是《湖南省实施办法》(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未按照规定分工负责的处罚 | 430217158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12月31日修改)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违章停车的处罚 | 430217184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47号)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430217058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 430217456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1.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430217406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1.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浏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4〕100号)第二点第(四)项 。 2.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430217067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 有《条例》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详细联系:局法规股,0734—6279002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430217052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996〕第65号)第二十八条 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擅自移动、占用、关闭、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处罚 | 430217211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52号)第二条 下列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含附属设施),属本办法管理范围:(八)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箱、桶、围)、果皮箱、痰盂、垃圾粪便专用码头、垃圾堆放场、贮粪池、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最终处理场、车辆清洗场(站)等设施;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损坏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未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或者变更其用途。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视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430217418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8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有《条例》第二十七条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 | 430217322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12月31日修改)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430217361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 157 号,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负责改造或者重建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的单位,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处罚 | 430217250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12月31日修改)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行为的处罚 | 430217168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领取窗口名称: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办公楼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430217226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第157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430217265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430217273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157 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 430217068W0Y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430217469W00 | 行政处罚 | 430426999000430426070300 | 县级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 157 号,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规股 | 法定机关 |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祁丰路382号执法局五楼501室法规股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2:30-5: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 否 | 否 | 30 | 可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对处罚结果公示并在祁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门户网站公布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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