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实施清单_20200918140607885 | |||||||||||
实施机构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事项类型 | 实施编码 | 行使层级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性质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权力来源 | 父子项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 | 430464007W00 | 行政征收 | 11430426MB156470584430464007W00 | 县级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因建设等原因确需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赔偿树木花草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修正)》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理气候特征,制定立体绿化的技术规范,编制技术应用手册,对立体绿化进行指导和服务。室外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带,铺设植草地坪。第二十七条 绿道建设应当依托自然资源和人文特色,坚持生态化、本土化、多样化、人性化的原则,对原有林木和草地等尽量予以保留。《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湘价费〔2009〕169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函〔2010〕186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长沙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4〕103号。 | 法定机关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道路占用费(其他项目) | 430418008W00 | 行政征收 | 11430426MB156470584430418008W00 | 县级 | 财综〔2012〕47号、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 | 法定机关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征收 | 430417018W00 | 行政征收 | 11430426MB156470584430417018W00 | 县级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 法定机关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法定本级行使 | 独立项 |
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征收 | 430417019W0Y | 行政征收 | 11430426MB156470584430417019W0Y | 县级 | 《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8月25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并公示施工工期,注明开工、竣工日期。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经批准挖掘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法定机关 | 07346279002 | 0734-6279007 | 法定本级行使 | 父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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