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新增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加强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明确职责,及时有效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祁东县城规划区内新增违法建筑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的行为。新增违法建筑是指本办法发布之日后产生的违法建筑。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拆违控违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强化属地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对违法建筑应及时依法依规有效处置:从违法建筑产生到发现、报告不超过3日,新增违法建筑应即查即拆、及时处置,从发现到拆除原则上不超过7日。
第七条 街道办及其所辖(村)社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建立本辖区内拆违控违工作巡查、报告台帐;
(二)及时发现本辖区出现的违法建筑,发现后及时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报告(从发现、报告不超过3日),并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记录,做好宣传劝阻工作;
(三)对违法建设人,经劝阻无效且继续施工的,移交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
(四)积极参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的制止、查处、拆除违法建筑等工作。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拆违控违工作台帐;
(二)在接到街道办、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报告后,应在2日内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该违法建筑的面积、规模等进行现场勘查、测量,对该移交案件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并及时移交测绘成果,出具对该违法建设行为的违法性认定相关文书;
(三)协助做好制止、查处、拆除违法建筑等工作。
第九条 县住建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控违工作台帐;
(二)及时劝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违法建设行为;在劝阻无效时,应在2日内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报告。
(三)协助做好制止、查处、拆除违法建筑等工作。
第十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拆违控违的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拆违控违群众举报、巡查、案件移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分门别类的工作台帐;
(二)对县委、县政府及街道办、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应及时依法查处;对依法能够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不能改正的违法建筑,依法组织限期拆除,对不能拆除的依法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应积极支持拆违控违工作,对在拆违控违工作中的暴力抗法、伤害、威胁、恐吓、侮辱拆违控违工作人员的行为,应依法依规、从快从严打击处理。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控违拆违工作进行监督,对直接或间接参与违法建设、阻挠拆违控违工作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及在拆违控违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祁东经济开发区、发改、市场监督管理、卫健、基础投、消防、生态环境、新闻宣传、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相关部门的协查通知、处罚决定书,负责对违法建设断电、断水、断气和停止办理或取消立项、环评、卫生许可、消防、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协助做好制止、查处、拆除违法建筑等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情形、方式
第十四条 负有巡查、制止、查处、拆除违法建筑责任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职不力,根据违法建筑面积、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的,即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且能够积极主动纠正错误的,可以免予处理;
(二)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三)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
(四)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和辞退、解聘;
(五)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采用或者合并采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还要视情形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受到责令限期整改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且未造成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受到责令限期整改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处理的,个人在当年度考核中不能确定为优秀等级;其中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取消个人当年度执收执罚奖。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理的,当年度考核直接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街道办及其所辖(村)社区及相关部门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形给予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约谈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对单个建设项目造成新增违法建筑,根据职责职能,按照以下情况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新增违法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情节较轻的情形,给予相应处理;
(二)新增违法建筑面积3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情节较重的情形,给予相应处理;
(三)新增违法建筑面积1000-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相应处理;
(四)新增违法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对在拆违控违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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